非法將耕地用作其它用途

案情:被告人劉某與所在村委會簽訂耕地承包合同書,承租該村26畝土地,合同約定用於發展種植或其他正當經營。後該地被建成磚窯,經測定,13.59畝的耕地原耕作層已完全被覆蓋,地面已經完全固化或硬底化,喪失了耕種能力。法院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兩萬餘元;賠償村民因耕地毀壞造成的損失。

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342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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