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應多久調整一次才合法?

經常接到被徵收人諮詢:我們這個地方徵地,補償標準還是根據五六年前的文件制定的,這樣違法嗎?肯定地告訴你:這樣做是違法的。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應多久調整一次才合法?

早在2010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明確要求: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儘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在徵地拆遷活動中,徵地補償標準直接關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標準設定的是否科學,直接影響到被徵收拿到手的補償有多少。可是一些地方,徵地補償標準多年不更新。

比如,四川省成都市2016年5月27日發佈2016年第19號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標準是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文件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和使用辦法制定的。

根據這個辦法,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畝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雖然年產值年年都會調整,但是由於補償倍數的限制,徵地補償總體來說是偏低的。

又比如,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2016年7月28日發佈的2016年11號徵地公告,其補償標準是按照《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覆》(遵府函〔2009〕245號)來執行的,而這份文件於2009年12月30日發佈,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截至2016年7月28日,文件制定的補償標準已經使用了6年7個月,遠遠超過了國土資源部通知要求的2到3年更新的要求。

還有一些地方,儘管省級政府在制定補償標準相關文件時,非常明確說明是“保護性標準”、“最低標準”,但是市、縣在執行時,就把保護性標準、最低標準當成執行標準,沒有充分根據當地老百姓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適當的調整,其結果就是“保障被徵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大原則被突破,被徵收人越拆越窮,這些做法,看起來依法依規,實際上也是損害被徵收人的利益的。

土地是中國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基礎,對於徵收方以不合理的補償標準進行土地徵收,被徵收人一定要充分行使聽證、複議、訴訟等權利,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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