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丨新三板停復牌制度完善,為精選層企業轉板上市留出政策空間

記者 | 滿樂

新三板掛牌公司隨意停牌、長期停牌的現象進一步被約束。

4月24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股轉系統)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實施細則》(簡稱《停復牌細則》)及配套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停復牌業務指南》,並相應修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細則》中關於停復牌的相關規定。

具體而言,新規完善了“申請+審查”的停復牌管理制度,規定股轉系統對停復牌申請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同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而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市場情況或掛牌公司股票交易情況,股轉系統可以要求掛牌公司申請停復牌,對於應當申請停復牌但未提出申請的,或者觸發特定情形的,股轉系統可以對掛牌公司股票實施停復牌。

另一方面,新規還細化停復牌要求,進一步規範掛牌公司停復牌行為。掛牌公司在“持續經營能力重大不確定性”、“出現重大風險事件”、“籌劃控制權變動”、“要約收購”等四種重大事項情形下申請停牌的,需在申請重大事項停牌時勾選具體類型並予以披露。

對於重大事項和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統一要求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進展公告。新規同時壓縮了停牌時長,重大事項首次停牌時長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延期後累計不超過20個交易日;重大資產重組首次停牌時長不得超過1個月,延期後累計停牌時長不超過2個月。股轉系統表示,上述新規分別旨在解決新三板市場“隨意停”、“信披簡”、“停時長”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在規範掛牌公司停牌行為的同時,也為即將推出的精選層掛牌及轉板事項留出了政策空間。

《停復牌細則》中規定,掛牌公司向股轉系統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應當於提交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精選層掛牌公司向境內證券交易所直接申請股票上市,也即進行轉板時,也應當在提交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除上述內容外,新規還進一步優化了停復牌業務流程,規定主辦券商應當對掛牌公司所有的停復牌申請、信息披露文件等進行事前審查,掛牌公司拒不配合進行事前審查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披露相關風險揭示公告;要求主辦券商在掛牌公司出現規定的“應停未停”和“應復未復”停復牌情形後及時向股轉系統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在新老劃斷方面,《停復牌細則》實施前已申請重大事項停牌或申請延期復牌的,可以按照已獲批的停牌期限繼續停牌。對已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停牌期限及延期復牌事宜適用原《重組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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