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精神藥品:是賣藥還是販毒?

【案情簡介】

張某一名精神病耳鳴的患者,其通過百度貼吧認識了售賣精神藥品的網友,剛開始自己從該網友手裡購買藥品吃,因為有些藥物的效果並不明顯,於是他有向該網友購買其他的精神類藥物,如三唑侖、艾司唑侖、思諾思等,但是吃來吃去病情並沒有得到什麼緩解,反而是在貼吧混跡久了發現網絡上由此種需求人很多,交易市場還很大,於是張某萌發了通過網絡銷售精神藥品牟利的想法,於是他就通過網絡添加各種網友,有賣藥的上家,也有需要藥品的下家。時間久了,認識的人越來越多,張三更是把需要購買精神藥品的客戶拉一個群,其就不定時在裡面發佈藥品的廣告,有需求他就找上家拿藥,賺取中間的差價。某日,有人主動在群裡問要購買藥物,於是張某很快與他達成交易,並通過快遞的方式郵寄了藥品給他。但是不久,公安機關就在張某家裡將其抓獲,並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將其刑事拘留。


販賣精神藥品:是賣藥還是販毒?


【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就毒品的範圍進行規定: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案例中的三唑侖屬於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而艾司唑侖和思諾思屬於我國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通過以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我們認定精神藥品具有雙重屬性,如果按照醫學規範使用,其是治療精神疾病的藥品;但如果明知是毒品,有向毒品犯罪或吸食毒品者販賣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毒品罪。否則,可能涉嫌的是非法經營罪。


販賣精神藥品:是賣藥還是販毒?


【律師觀點】

一、是否主觀明知其販賣的精神藥品屬於毒品;主觀明知除了當事人自認,更多的時候需要司法機關進行推定,結合當事人的學歷、年齡、社會閱歷、交易對象、交易手段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實務中,還需要結合雙方的聊天記錄進行印證性分析。如在筆者承辦的一個販賣“聰明藥”的案件中,當事人本身是一名多動症患者,其辯解購買聰明藥是為了治病,有時候在網上認識的病友沒藥的時候,其也將自己的吃的部分轉賣給對方,賺取少額的差價。辯護人就提出,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販賣毒品,其行為實際上是病友間的互助。除了其本人穩定供述不明知之外,其中有一個與病友的聊天記錄中,明確問他買這個要是用來幹嘛,用的療效如何等內容,辯護人就提出證據的間的印證更加客觀表明我的當事人主觀不明知的客觀事實,最終,檢察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其不予批准逮捕。


販賣精神藥品:是賣藥還是販毒?


二、其販賣的精神藥品是否流入毒品犯罪或者吸毒者。實務中,不少案件系公安機關的線人通過網絡購買當事人的精神藥品,然後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引出販賣毒品的案件。雖然通過特情打擊毒品犯罪被我國法律所允許,但不能矯枉過正,將本來沒有販賣毒品的無辜人員使用這種方式予以打擊。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特情人員引發的案件,他們不可能是販賣人員,更不可能是吸毒人員,恰恰證明當事人的精神藥品並沒有流入毒品犯罪或吸毒者的非法渠道,依法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在張某的案例中,筆者通過跟辦案機關溝通,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其販賣精神藥品的行為未進行指控。

【裁判要旨】

1.針對網絡販賣精神藥品的,一般定性為販賣毒品罪;

2.針對醫療渠道非法銷售精神藥品的行為,一般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3.對銷售的少量的藥品主觀上未認識到是毒品,也沒有銷售毒品的主觀故意,不認為是犯罪。

結語:我國毒品犯罪態勢十分嚴峻,對毒品犯罪需要嚴厲打擊,但是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更不能利用特情,對本來無販賣毒品故意或沒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的無辜之人納入打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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