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告诉您:误买"凶宅"及"事故房屋"后,可以申请撤销


房产律师告诉您:误买

老杜终于将老宅子卖出去了,上个月已经陪同买家将房子过户到买家名下了,老杜心里想着可以去女儿所在的城市安度晚年了!

但周五下午,一封法院的传票打破了平静,原来买老杜房子的王大姐将老杜告到法院了,要求解除和老杜的购房合同,并要求老杜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起诉的原因是,老杜隐瞒了重要的事实,即老杜的妻子半年前在老杜家房屋外楼梯间自缢身亡,王大姐在装修房屋中从邻居那才得知此事实。但是王大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时,老杜和中介都未告知真实情况,导致王大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房款!

老杜的这个案子,属于现实中典型的误买到"凶宅",那么,该怎么处理呢?

类似的问题,还有租客非正常在租赁房屋内死亡,造成房屋出租价值降低,能否产生索赔的问题!

具体到老杜家这个事情,如果买方为此申请撤销合同,实践中,司法机关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后,要看出卖方未披露房屋内发生凶案或事故等不吉利事情是否符合法定可撤销的情形。

一般,这类案件中,往往是出卖方不披露,导致买方不知情,对房屋价值产生错误判断,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购房行为与其意思相悖,且房屋内发生凶案,客观上加重了居住人的心理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获得合同签订时所预期的房屋使用目的和利益,即使出卖方隐瞒情形不属于欺诈范畴,但属于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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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老杜是不是退还房款就可以了呢?

不是的,老杜要承担过错责任。

合同法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合同因老杜的过错被撤销,老杜应返还王大姐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合理期限的利息,同时需赔偿王大姐已支付的印花税,不动产权登记费等费用!

房屋内如果是正常的生老病死,一般不会对心里造成影响,但如果发生非正常的事件,应尊重民间的风俗,照顾后来购买房屋后居住人的心里需要,而非迷信,若出卖方未披露,则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也提示在购买二手房时,合同中要约定出售房屋不得有过凶宅或非正常事故,一旦遇到了,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合同之诉!

做事还的诚信啊!有拆迁补偿、房买卖法律问题@高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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