猿輔導因與猿策劃近似駁回,駁回複審失敗,上訴成功了!

猿輔導是一個課程在線輔導平臺,為中小學生和家長提供多元化的智能教育服務。申請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24日申請了第23764694號“猿輔導 在家上北京名師輔導課及圖”商標,商標局審核未通過,下發了商標駁回通知書,申請人因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申請商標:

猿輔導因與猿策劃近似駁回,駁回複審失敗,上訴成功了!

駁回引證商標一:


猿輔導因與猿策劃近似駁回,駁回複審失敗,上訴成功了!

駁回引證商標二:


猿輔導因與猿策劃近似駁回,駁回複審失敗,上訴成功了!

駁回分析:


因為商標審查屬於按元素分開審查的原則,輔導是行業詞,策劃也屬於行業詞。顯著部分只有“猿”字。商標局判定猿輔導和猿策劃在文字上屬於近似,也屬於正常合理範圍。

圖形部分雖有不同,多少也有一點相似之處。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因商標裡有北京二字被駁回,也屬於正常現象。

申請人提出駁回複審:

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顯著性較強,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375853號“猿策劃YUANCEHUA及圖”商標、第1253101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起撤三申請,對引證商標二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懇請暫緩審理本案。

商評委對複審的審查意見:

1.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可以形成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2.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猿輔導”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猿策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

3.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別的顯著性。

4.申請商標整體有別於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請人提出行政訴訟:

申請人不服商評委駁回複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訴爭商標與第19375853號“猿策劃YUANCEHUA及圖”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不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於是,申請了近3年,終於進入公告:

猿輔導因與猿策劃近似駁回,駁回複審失敗,上訴成功了!

點評與總結:

1. 駁回是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在先申請或在先註冊)相沖突(近似)的駁回等幾種類型。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有違商標法,商標局便會下發商標駁回通知書。

2. 申請人若對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複查審議,簡稱駁回複審。

3. 駁回複審失敗並不是最終結局,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有些商標本來因為一些原因不能註冊,是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達到便於識別的目的,足以使消費者區別不會混淆。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的對應關係,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並被核准註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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