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關於“電子蠟燭專利”馬拉松式訴訟戰

一場關於“電子蠟燭專利”馬拉松式訴訟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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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漿糊哥

原標題:電子蠟燭的專利豪門恩怨史


為了有效控制火,人類想盡了一切辦法,例如利用LED燈來模擬真火,這種產品市場上又稱“電子蠟燭”。據測算,光美國每年的電子蠟燭市場就有約10億美元,如此大的蛋糕,必然引得競爭對手都想分一杯羹。由此拉開了一場關於電子蠟燭專利的馬拉松式的訴訟戰。


電子蠟燭的專利豪門恩怨史(1)--訴訟起源


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一項發明能像火影響那麼大,正是因為它,人類從黑暗中得到光明,在寒冷中獲取溫暖,並由此提前進入了文明時代,然而火就像桀驁不馴的野獸,一旦脫開人類的掌控,就肆意摧毀文明的果實,哪怕是有800多年曆史的巴黎聖母院也毫不憐惜。為了有效控制火,人類想盡了一切辦法,例如利用LED燈來模擬真火,這種產品市場上又稱“電子蠟燭”。


一場關於“電子蠟燭專利”馬拉松式訴訟戰


電子蠟燭據說是裡陽電子的總經理李曉峰在2009年首創的,其利用電池作為能源,並通過“火焰片”來模擬傳統蠟燭火苗閃爍的樣子,與傳統蠟燭的使用至少感觀上很類似,同時又避免室內明火使用,因此在有點蠟燭習慣的歐美國家大受歡迎,據測算,光美國每年的電子蠟燭市場就有約10億美元,如此大的蛋糕,必然引得競爭對手都想分一杯羹。


為維持自有的市場份額,裡陽電子不得不動用其發明專利201010211402.8和外觀專利201030210165.4來遏制競爭對手,由此2013年其分別在深圳和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廣東同方照明有限公司、上海普進貿易有限公司(同方的貿易商)、盧米娜拉全球有限責任公司(同方在美國的經銷商),而這三家公司則隨後對其發明和外觀專利都進行了無效,由此拉開了一場馬拉松式的訴訟戰。


電子蠟燭的專利豪門恩怨史(2)--發明無效較量


上文提到廣東同方、上海普進、盧米娜拉三家公司對裡陽電子的發明專利201010211402.8進行了無效,回頭看這三家公司的無效策略很有意思。首先三家公司都分別找了相應的代理機構,其中盧米娜拉還找了國內有名的金杜律師事務所;再者三家公司進行了輪番攻擊,先是上海普進於2014年08月22日發起第一波無效攻擊,接著廣東同方於2014年09月10日發起第二波無效攻擊,最後盧米娜拉於2014年09月29日發起第三波無效攻擊,這個時間安排如此井然有序,似乎說明三家公司在攻擊之前就已經達成共識了;最後是三家公司都在無效提出之日一個月內又補充了意見,而裡陽電子就一家代理機構來應對,大家細細體會下,其代理人可能剛分析完第一波的無效材料,第二波的無效材料又來了,而又研究完第二波的無效材料時,第一波的補充無效材料又上門了,連續兩個月輪番轟炸,裡陽電子的代理人工作壓力可想而知了,再從最後的無效結果來看,其力不從心是大概率的事情。


一場關於“電子蠟燭專利”馬拉松式訴訟戰

201010211402.8專利圖


專利複審委可能考慮到案件相同,所以決定將廣東同方和上海普進兩家的無效口審合併審理,並在2015年1月28日開庭,同時盧米娜拉的無效則延遲到2015年6月12日單獨開庭。在審理過程中,三家公司都引用了同一篇對比文件,即美國在先專利US20100079999A1,其公開時間為2010年04月01日,正是這個對比文件導致該發明專利在第27235號無效決定中被宣告全部無效,而美國在先專利的申請人就是迪士尼,迪士尼在2017年7月10日又把這件美國在先專利轉讓給盧米娜拉,這層關係似乎也預示著本發明專利被無效是大概率的事情。


一場關於“電子蠟燭專利”馬拉松式訴訟戰

對比文件圖


電子蠟燭的專利豪門恩怨史(3)--財產保全插曲


說到財產保全,很多人很陌生,其實就是專利訴訟的一個打擊手段,可快速查封侵權方涉嫌侵權產品。裡陽電子為打擊廣東同方,2014年8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訴訟保全,並很快查封了同方公司在大鵬海關扣留的貨物,同時中科創公司為裡陽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提供了限額為400萬元的擔保。


由於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15年9月30日做出的第27235號無效決定,宣告201010211402.8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全部無效,據此2015年11月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裡陽公司的起訴。為挽回財產保全損失,廣東同方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主要訴求如下:裡陽電子賠償廣東同方3742502.87元。


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裡陽公司於2014年8月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時,其依據的是合法有效的發明專利,而該專利被宣告無效的時間是在2015年10月,因此不能認定裡陽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時具有惡意。因此南山區人民法院駁回廣東同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隨後廣東同方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深圳市中級法院上訴,其提了六大理由,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專利法》第47條的規定認定裡陽公司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時不存在惡意,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和使用。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根據該規定,裡陽公司、中科創公司向同方公司承擔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申請有錯誤”,而對於財產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只有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為構成申請有錯誤。裡陽公司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時既無故意亦無明顯重大過錯,故二審駁回廣東同方的全部訴訟請求,這場財產保全訴訟最後以廣東同方失利而告終。


電子蠟燭的專利豪門恩怨史(4)--行政訴訟之戰1


雖然前面提到的無效口審並不是請求人三家公司合併審理,但專利複審委的27235號無效決定還是於2015年9月30日合併做出,合議組也真心不容易,被這個案子折騰了一年多,總算可以放個國慶長假。而裡陽電子剛休完長假就收到發明專利被全部無效的噩耗。此後於11月30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2016年8月2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雙方免不了唇槍舌劍一番,原告提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發光裝置設置在殼體內的側壁,對比文件一(證據一:US20100079999A1)中發光裝置設置在殼體外面,位置完全不同,並且本專利與對比文件一將光源投射到火焰片上的原理完全不同”、“本專利的美國同族專利的無效複審請求的審理結果也表明本專利與對比文件一的區別特徵不是本領域的慣常手段”,第三人盧米娜拉公司則反駁“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一的啟示下容易想到的,原告提交的美國IPR程序的決定(證據六:美國第2015-01183號雙方複審決定)對本案不具有參考價值。美國同族專利與本專利的區別非常大,在IPR程序中未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一的區別技術特徵是否為公知常識發表意見”。很明顯在這次庭審中,雙方對證據六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進行爭論,而這個證據六是裡陽電子美國同族專利US8926137 的IPR決定,而這個IPR就是盧米娜拉公司在2015年5月8日向美國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的,但該IPR決定的結論卻是拒絕審理,因此這個IPR決定確實有利於裡陽電子。


電子蠟燭的專利豪門恩怨史(5)--行政訴訟之戰2


當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並沒有完全參考IPR決定,畢竟IPR決定是美國專利複審委做出的,中美司法體系相差甚遠,不過法院還是對權利要求一項項地評價,其中法院對最為關鍵的權利要求1評價如下:1)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將發光裝置設置在殼體內部側壁,通過機殼通孔透光,是本領域中解決發光裝置隱藏並使光線集中於火焰片上的的慣常手段,也沒有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是容易想到的;2)對比文件一中雖然記載了光源在對比文件一圖3、4中可以定位在底座中,直接或者利用反射器將光線導向在火焰輪廓表面上形成點,但是,這是由於對比文件一的圖3、4中是一種模擬火焰光的燈泡,而非蠟燭,對於燈泡而言在側壁設置光源LED是不夠美觀的,會破壞燈泡整體美感,如果是模擬火焰光的蠟燭則不同,模擬蠟燭的側壁是半透明或者白色的,在側壁上安裝LED不會有破壞整體美感的問題,因此,對於模擬蠟燭而言,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有動機將LED安裝在側壁上。相應地,權利要求2-8、11-15也被認定為不具創造性。


而權利要求9、以及引用權利要求9的從屬權利要求10則被法院認定具有創造性, 理由如下:1)現有技術雖然給出了將對比文件一中的發光元件安裝於側壁的技術啟示,但是對於安裝位的具體設置方式,尤其是製作成內凹傾斜的安裝位並未給出啟示;2)對比文件一中並無進一步改進該發光元件的安裝位的具體設置方式的需求,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就不存在改進對比文件一併獲得本專利的動機;3)日常生活中諸如電吹風的殼體通常是在預留位置上削去一塊或者直接形成缺口,雖然也是做成左右均有缺口,但是不具有本專利限定的內凹傾斜的特徵,這樣的設置一方面使得發光元件的安裝固定較為方便,特別是內凹結構使得形成模擬蠟燭的整體性更強,發光元件的隱藏更好,這是現有技術沒有給出啟示的,另一方面使得發光元件從一側傾斜向上照射火焰片的上片,光線更為集中,且投射的光線在火焰片表面形成橢圓狀,更接近真實的蠟焰形狀。


由此法院在2017年12月20日認定專利複審委作出的第27235號無效決定部分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隨後專利複審委重新成立合議組並在2018年底分別作出三個內容一樣的無效決定,基本上肯定了法院先前審理的結果,為此這件發明專利從2014年開始被無效,歷經了4年多的時間,才獲得權利要求9和10部分維持的決定,如果裡陽電子當時就知道這個結果,不知道還會不會堅持走訴訟這條路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漿糊哥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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