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环资庭认真学习贯彻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随着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检察公益诉讼的逐步开展,建立相关诉讼制度衔接机制是提高当前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及审判质效的必要途径。

为推进该项制度的发展,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格尔木市法院环资庭在收到该意见后,立即组织全庭干警进行学习。该意见在明确了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的基础上,确定由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海东市乐都区法院、海西州格尔木市法院、海北州祁连县法院、海南州共和县法院、黄南州泽库县法院、玉树州玉树市法院、果洛州玛沁县法院集中审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并对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格尔木市法院集中审理海西州辖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格尔木市法院环资庭认真学习贯彻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通过此次学习,干警们均认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试行不仅将有效统一裁判尺度,提高环境司法水平和审理效率,还能促使审判环资案件的法官专心研究、学习此类案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环境司法的强化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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