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涉訴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甘肅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之六

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朱婕

案名:甘肅省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與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定西市公安局於2015年12月24日同日分別立案檢查、偵查。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案調查後,認為涉嫌犯罪,於2016年4月25日將案件材料向定西市公安局進行了移送。在定西市公安局對該案刑事偵查階段,2016年5月10日,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處以50萬元的罰款。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不服,遂於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隴西縣辰宏藥業有限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判決予以撤銷。宣判後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提出上訴。

省法院二審認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首先應確定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如其行為構成犯罪,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稅務機關對該案不具有管轄權。因此,稅務機關在公安局立案後,應等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如辰宏藥業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公安機關應將案件移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才可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故本案稅務機關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尚未作出最後處理的情況下,對辰宏藥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違反了上述規定。一審判決以其程序違法為由予以撤銷,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提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區分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界限,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也不能以刑罰包含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在司法機關對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判斷之後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任何執法行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本案一、二審法院準確適用法律,通過履行正當的司法監督職責,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該案的審理體現了行政審判為涉訴企業提供司法救濟,保護涉訴企業的合法權益的功能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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