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關於第26924963號“MINGWORK”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6924963號“MINGWORK”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3635號

申請人:上海明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亞佳智產(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924963號“MINGWOR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商標局引證的第8828847號“MINDWOR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商標局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銷,且已生效。

我委認為,根據我委審理查明的事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存在權利衝突,故申請商標在第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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