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普法】觀《隱祕的角落》,看《民法典》中的監護制度

【熱點普法】觀《隱秘的角落》,看《民法典》中的監護制度

隨著《隱秘的角落》的熱播

爬山梗一時紅及全網

對於法律人而言

觀劇的同時

小編還注意到劇中涉及了一個法律問題

即監護制度

劇中陳警官為了幫助

從福利院裡出逃的未成年人嚴良

申請做了嚴良的監護人

監護人有無特定範圍?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哪些?

監護人的資格能否被取消?

讓我們一起get《民法典》中

關於監護制度的重要內容吧!

【熱點普法】觀《隱秘的角落》,看《民法典》中的監護制度


只有父母才能做監護人嗎?

被監護人又包括了哪些群體?


一、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法定範圍


所謂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保護職責的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可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由上可知,被監護人的範圍涵蓋了諸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患有智力障礙的殘疾人和因疾病等原因導致認知能力缺陷的老年人等,可見民法典在監護制度的設立上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就監護人的範圍,針對不同的被監護人,法律也做了區分規定,監護人須按照法定的順序予以擔任。同時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可見,法律絕不允許出現監護的真空狀態。


依據《民法典》監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弱勢群體的社會困境和權利保護問題均能有法可循,依法化解。例如精神病人的離婚問題,如果該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他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是其配偶,此時精神病人提出離婚或被訴訟離婚時,若不變更監護人,就會造成出庭時原、被告同屬一人現象。此時,可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近親屬等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可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再比如成年人的意定監護問題,對於一些終身未婚未育,獨居、空巢的老年人等,若一旦某天因意外或疾病喪失了行為能力,在無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情形下,他們難免會陷入無人監護的困境之中。

為此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可見意定監護制度能夠有效地解決上述的困境問題。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時監護制度,其中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比如疫情期間,監護人因疑似或被確診為新冠肺炎被隔離治療,造成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此時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須臨時承擔被監護人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在《隱秘的角落》劇中,嚴文斌作為嚴良的父親,是嚴良的法定監護人。但是嚴文斌因吸毒進了戒毒所,後又患有精神疾病,住進了精神病院,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嚴文斌在法律上已經不具有監護能力,也不能再作為嚴良的監護人。此時,在警官老陳還未申請做嚴良監護人之前,由於嚴良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所以當時由民政部門擔任他的監護人,民政部門委託了某兒童福利院作為具體實施機構,因此嚴良被送進了一家兒童福利院生活。

因此,追劇的你在學習了上述法律規定後,千萬不要誤認為福利院就是嚴良的監護人。後來,嚴良從福利院逃出來,遇到了警官老陳,老陳為了照顧嚴良的生活,避免嚴良誤入歧途,就向街道辦和福利院遞交了監護人變更申請書,內容為“1.申請撤銷嚴文斌為嚴良的監護人;2.指定陳冠聲(警官老陳)為嚴良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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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呢?


二、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由此可見,監護人出現諸如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不僅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同時還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回到《隱秘的角落》劇中,嚴良的父親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法律上已當然不具有監護能力,此時嚴文斌也並非存在上述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法定情形,故警官老陳的監護人變更申請書中,就不必再申請撤銷嚴文斌的監護資格,而是可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作為嚴良的監護人,並且須要經過嚴良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都有哪些職責呢?

是不是當了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財產就被監護人侵吞霸佔了?


三、監護人的職責和履行要求


監護人的監護是職責,是義務,並不是權利。法律為監護人規定了嚴格的職責,並不是監護人想怎麼監護就怎麼監護,想隨意處置被監護人財產就可隨意處置。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上述法律規定體現出國家對被監護人權益的保護和對監護人職責的監督與干預。簡單總結來說,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和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此外,法律在規定了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的同時,還特別規定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原則,由此被監護人不再因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被完全否定真實意願的表達和自主選擇決定的權利,這也充分體現出法律對被監護人權益的尊重和保障。

《隱秘的角落》中,嚴良在海邊和一群小混混打架時,警官老陳急匆匆跑過來保護嚴良的人身安全,就是在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在劇尾,老陳和嚴良坐在臺階上聊天,老陳要嚴良好好回學校裡讀書,做一個有理想的人,嚴良認真地問老陳:“我想當警察,行嗎?”老陳一臉慈祥地看著嚴良,堅定地回答“行啊”!可見,在嚴良規劃自己的未來時,老陳也是充分尊重了嚴良的意願。

【熱點普法】觀《隱秘的角落》,看《民法典》中的監護制度


這部高分好劇《隱秘的角落》,跌宕的劇情和隱秘的細節都有待大家在劇中觀看和尋找。但是在看劇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的是對被監護人的權益保護。最後,在劇裡劇外,願所有的孩子都能擁有一個陽光燦爛的童年。


來源: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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