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民法典》中事關”房子“的規定

必看!《民法典》中事關”房子“的規定


1、土地續期問題


針對近年來房屋產權人普遍關心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之後,如何續期和續期是否需要繳費問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將會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繳納或減免,將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一條文也就打消了很多民眾之前的疑惑和擔心,因為房子的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70年期限的,現在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不過有關續期費用問題究竟該怎麼交納或是否減免,目前仍需等待具體的法規和行政規定。(目前,上海有部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已屆滿70年,已自動續期且減免了續期費用)


同時,此次規定只把住宅建設用地的自動續期寫入了法典中,有關40年商業用地的續期問題仍未明確。


2、“居住權”


《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規定是在第二編物權第二分編所有權中第十四章。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如果簡單來理解,居住權就相當於一種”租賃“(傳統租賃有20年年限限制),相比所有權來說,除了處分之外,權利享有人是可以佔有、使用、收益的。關於居住權的設立初衷,一部分可能是考慮到目前共有產權房屋等現實情況,還有考慮到未來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部分老人可能會將房屋抵押給銀行,而同時又需要有住房養老的問題。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民法典》中的有關內容主要承襲了《物權法》中有關“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章節的表述。


其中對業主權利影響較大的部分主要有以下幾點:


01


變更了物權法中的表決規則;包括使用公維金等一般事項由“雙過半”表決通過改為“雙三分之二參與”且經參與投票人“雙過半”通過。一般事項降低了表決通過的難度,可降低至“雙三分之一”表決通過。籌集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的表決要求提高,變更為“雙四分之三”表決通過。


02


新增公維金的適用範圍: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03


新增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


04


新增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05


新增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人應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06


新增對業主行為的要求:業主“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07


新增業主的投訴權: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08


變更業主訴權的表述: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此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入民法典,明確了業主、業委會的一系列權利。


在生活中,只要提到物業公司,可能沒有幾個人是稱讚的態度,全是吐槽甚至過激的言論。


有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阻撓的,有物業費收取不合理的,有因為裝修押金收取問題爭論的......


當各行各業都在講究服務意識的時候,物業公司可能是比較後知後覺的,而從根本上說物業公司應該是一個服務性質的企業。這可能是目前出現矛盾的一個重要癥結所在。


不過,由於物業公司的不作為或者質量較差的服務,很多小區也形成了一個惡行循環,業主也不願意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比較按時繳納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缺乏管理費用,服務質量更差。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一個小區的住戶少則幾十戶動則上百上千戶,當大家公共生活在一個家園裡,怎樣和諧共處確實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


未來我們期待無論從法律法規還是行政政策等方面能出臺更加詳細的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來引導物業公司和業主共同維護好我們的家園。


4、合同的解除權


《民法典》第565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打個比方,如果開發商和購房人約定7日內繳納房款辦理手續否則合同解除,在之前合同法的規定中,即使雙方有這樣的約定,到期後開發商仍需發出一個通知到對方,才能算合同解除,而此次民法典的新規則無需再另行通知,到期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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