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大亮點解讀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大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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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條文有95條,與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92條相比,儘管條文數量上沒有太大增減,但是較《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有不少新增或實質性修改內容,下面跟法官一起梳理下重大亮點條文吧。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重大亮點解讀

本文作者:曹豔梅 上海虹口法院 民事庭法官

⊙亮點一:擴充免責事由之自甘風險

⊙亮點二:擴充免責事由之自助行為

⊙亮點三:擴大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

⊙亮點四:新增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亮點五:實質性修改公平責任適用範圍

⊙亮點六:細化網絡侵權責任

⊙亮點七: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吸收司法解釋的內容

⊙亮點八:新增“好意同乘”的賠償責任

⊙亮點九:新增生態破壞責任

⊙亮點十: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亮點1:擴充免責事由之自甘風險


《民法典》1176條新增了免責的抗辯事由——自甘風險行為。對該條款的理解要注意的是:1)適用範圍限於文體活動;2)行為人主觀上自願參加;3)行為人對於危險和可能的損害有預見或認知;4)免責範圍應當限定為活動的其他參與者;5)例外情形是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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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2:擴充免責事由之自助行為


《民法典》1177條新增了另一免責的抗辯事由——自助行為。自助行為賦予了民事主體私力救濟的權利。對該條的理解要把握的是:1)合法權益受到侵害;2)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3)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4)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5)採取的是扣留侵權人財物等合理措施;6)同時,必須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當然,如果採取自助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還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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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3:擴大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範圍


《民法典》第1183條第二款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內容,增加規定了侵害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條款適用應注意的是:1)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排除輕微過失和意外;2)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範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與近親屬死者相關的特定紀念物如骨灰、遺物、墓碑、遺像等;與結婚禮儀相關的特定紀念物如結婚錄像、結婚照片等;與家族祖先相關的特定紀念物如祖墳、族譜、祠堂等。這些物品對被侵權人具有人身意義;3)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宜由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結合個案情況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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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4:新增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首次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現了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思想。至於具體如何實施,可能需要法律司法解釋的進一步細化規範以及司法機關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衡量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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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5:實質性修改公平責任適用範圍


《民法典》將《侵權責任法》第24條“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將公平責任的裁判依據限定為“依照法律規定”,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有利於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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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6:細化網絡侵權責任


《民法典》用四個條文對於網絡侵權責任進行了更加細化和具體的規定,並在1196條新增了“未侵權聲明”規則,該規則適用的程序為:1)網絡用戶收到轉送的通知;2)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未侵權聲明”;3)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通知人;4)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告知通知人可提起訴訟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5)合理期限內未收到通知人積極維權的證據,則終止所採取的措施。該規則的目的是實現私法和公法的相互補充、相互銜接,避免權利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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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7: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吸收司法解釋的內容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侵權責任編增加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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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8:新增“好意同乘”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基於"好意同乘"系無償利他行為的特點,對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予以相應減輕。因機動車一方一般過失致無償搭乘人損害的,可類比有償搭乘情形減輕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不能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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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9:新增生態破壞責任


《民法典》對於生態破壞責任主要規定了兩種新制度:一是破壞生態環境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了適用條件、範圍和一般規則;二是恢復生態環境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定了具體實施方式和損害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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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10: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侵權責任法關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的規定,增加了對實際侵權人的追償規定。同時從兩個方面完善了治理規則:一是物業服務企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賦予其此類義務,以期減少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發生;二是公安等有關機關負有調查義務,因為高空拋物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賦予公安機關依法調查和查明責任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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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作者學習筆記,僅供參考)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作者: 曹豔梅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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