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吴春明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
案情介绍:原告程勇刚诉被告吴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73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吴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勇刚偿还借款本金4625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4625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吴春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01月06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236号
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勇刚偿还借款本金4625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4625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151
姓名:张健成
性别:男
地址(户籍地/常驻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案情介绍:原告陈德和诉被告张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被告张健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张健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时间:2020年4月20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03执2991号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健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
联系举报电话:0750-3087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