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警惕!“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被查遭处罚 “其他应收款”不是垃圾筐,4种情形赶紧自查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code>
“其他”科目是个垃圾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说起其他应收款,小伙伴们的第一反应是啥?
相信不少会计都听过这句话,做账时遇到不清不楚的、不好处理的账务也都往其他放,省心省力!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警惕!“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被查遭处罚
案例:王某开了一家公司,在自己需要购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时,于是便从公司“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了。
近日,当地税局在对王某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其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挂账数额巨大,引起稽查人员注意。财务人员解释说是被用于公司项目投资。但被要求提供资金使用记录时却拿不出来,无奈承认该笔资金转入王老板账户。
最后,税务机关依法对王某借走的这笔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20%个人所得税,合计70万元。
“其他应收款”不是垃圾筐,4种情形赶紧自查
目前,多数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其他应收款”使用不规范的现象,要警惕了,存在下列4种情形的赶紧自查!
情形一 个人借款挂账
部分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 隐藏不合理交易
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示: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形三 隐匿收入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提示: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四 隐藏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提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
方式一 用发票报销平账。
对于企业经营实际发生的费用,催告经办人提交发票来财务报销。
但是这些费用之所以长期挂账,应该有着许多现实的无奈,实在拿不到发票的,也千万不要找替票来报销。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甚至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方式二 没有发票也可入账。
会计入账强调的是真实及时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如果费用真实发生了,就应该入账。但是没有发票怎么办呢?
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挂账的费用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支出,同样能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入账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小票、公司内部费用报销单据等。只是这部分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在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但是,对于能够满足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所规定的特殊情形,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哟~
方式三 提醒股东提前还款
有些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这正是税局重点稽查的对象。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前面案例中提到的,股东从公司拿钱私人消费了。这是很敏感的事儿,如果金额较大,上述的处理方式都不适用。股东借款当年内不能归还,而且不能提供证明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税务将会视作分红追缴个税。
所以财务人员应当及时提醒股东提前还款,当然,如果能做到财务规范、公私分明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