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藝人李亞鵬
被控欠債4000萬一案再審
於11月25日9時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
記者從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友聯公司”)代理律師聶敏處獲悉,再審正式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聶敏稱,庭審中,法官總結的庭審焦點主要有4000萬元的性質,以及簽署4000萬元承諾書是否存在脅迫行為。
泰和友聯公司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李亞鵬的錄音,在錄音中,李亞鵬聲稱,“你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什麼樣的保障,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李亞鵬方的辯護律師稱,李亞鵬的錄音說他都要跪下了,這因為遭受到泰和友聯公司一方脅迫。泰和友聯公司一方提出反證錄音證據,證明是李亞鵬本人懇求投資公司簽署相關文件。但這份反駁證據,李亞鵬律師認為恰恰證明了存在脅迫。聶敏還指出,李亞鵬在一審應訴前,就已註銷內地身份證,成為香港居民,而李亞鵬在一審、二審時,皆是以已註銷的內地身份證應訴並委託律師。
“我們向法院提出本案中應當重視誠實信用原則問題,李亞鵬使用失效身份信息應訴,浪費了很多法院人員、律師和當事人的時間參加了兩三年連身份信息都不準確的庭審,人民法院應該對其行為進行懲戒,但法院未對此作出答覆。
記者致電李亞鵬方核實此事,對方未接受記者的採訪。
案件回顧:
根據此前該案一審判決材料顯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聯公司與李亞鵬持股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雪山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泰和友聯公司為雪山公司注資6000萬元,獲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諾這筆注資只用於與項目有關的用途,未經公司全體董事一致同意決議通過,不得挪作其他用途。雙方還約定,項目開發週期為3年,開發週期屆滿時,由泰和友聯公司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隨後,泰和友聯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間分4次匯完了約定的6000萬元。
2015年4月,李亞鵬和哥哥李亞煒、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顯示,雪山公司及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就股東李亞鵬及李一兵股權轉讓給陽光集團和與泰和友聯公司的到期債權保證事宜作出承諾:最晚於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萬元的到期債權,李亞鵬及中書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權為該債權提供股權擔保。
此後,李亞鵬一方一直未支付相關款項。泰和友聯公司在催款無果後,將李亞鵬、李亞煒和中書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等費用。此後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該案,由李亞鵬、李亞煒向泰和友聯公司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
因不服該判決,李亞鵬、李亞煒於2018年3月提起上訴。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案,駁回李亞鵬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亞鵬因為一直未履行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案件二審結束後,李亞鵬、李亞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高院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號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審本案。
記者注意到,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19)京03民再5號判決書顯示,李亞鵬為香港居民。
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裁定撤銷原判決,本案發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重審,因進入重審階段,李亞鵬亦被移除出“失信被執行人”。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陳籽初 責編:閆繼偉 高薇
出品: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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