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賠1.8萬?二審法院說"不用賠"

這幾天,因為兩名員工拒絕加班被法院判決要向企業賠1.8萬的新聞引發了巨大的影響。大家紛紛發表意見,有支持企業的,有支持員工的。

作為律師,只想說,這個案件沒有給法官“自由裁量突破法律規定”的空間。一審法院判決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好在,二審法院對此表達了不同意見:

群發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與指揮的職能,其與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對等性,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案涉產品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群發公司自行承擔。群發公司主張損失與其經營風險無關,常學紅、石紀美需承擔懲罰性違約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但因為兩名員工沒有上訴(視為接受一審賠償1.8萬的判決),故只能是駁回企業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

一、員工可以拒絕加班

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情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外,加班是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而本案中企業的加班情形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員工不同意加班,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一審判決員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前面說了,本案中員工可以拒絕加班,那企業以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其不能按期交貨產生了損失,這個在法律上有沒有道理呢?

這就要區分勞動關係與商事關係的不同了。

在商事交易中,因為雙方有合同約定或基於法律的規定,一方違約或違反法律規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當然要賠。

但勞動關係不一樣,勞動者與企業的關係是不對等的。所以各國都出臺了相應的勞動法律法規,以保護勞動者(當然,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權益。所以除非基於法律規定(如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是不用賠償企業的損失的,除非勞動者對損失的產生具有重大過錯。

本案中,勞動者既然有權利拒絕加班,自然對企業不能按期交貨就沒有過錯了。

(其實,本案中企業不能按期交貨真的就只是個正常的商業風險啊)

三、《勞動法》的整體價值導向是不支持企業安排太多加班的

《勞動法》不但規定了每天、每週的工作時間,對每月的加班時間也做出了限制性規定。而且勞動監察部門會去企業抽查,對於超時加班的企業是會要求整改甚至處罰的。

之所以很以有員工拒絕加班的案例流出,只是因為勞動者期望獲取更多加班工資,與企業是各取所需,大家相安無事了。

以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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