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赔1.8万?二审法院说"不用赔"

这几天,因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被法院判决要向企业赔1.8万的新闻引发了巨大的影响。大家纷纷发表意见,有支持企业的,有支持员工的。

作为律师,只想说,这个案件没有给法官“自由裁量突破法律规定”的空间。一审法院判决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好在,二审法院对此表达了不同意见:

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但因为两名员工没有上诉(视为接受一审赔偿1.8万的判决),故只能是驳回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

一、员工可以拒绝加班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外,加班是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而本案中企业的加班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员工不同意加班,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一审判决员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前面说了,本案中员工可以拒绝加班,那企业以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其不能按期交货产生了损失,这个在法律上有没有道理呢?

这就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商事关系的不同了。

在商事交易中,因为双方有合同约定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一方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当然要赔。

但劳动关系不一样,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所以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当然,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权益。所以除非基于法律规定(如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是不用赔偿企业的损失的,除非劳动者对损失的产生具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劳动者既然有权利拒绝加班,自然对企业不能按期交货就没有过错了。

(其实,本案中企业不能按期交货真的就只是个正常的商业风险啊)

三、《劳动法》的整体价值导向是不支持企业安排太多加班的

《劳动法》不但规定了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对每月的加班时间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且劳动监察部门会去企业抽查,对于超时加班的企业是会要求整改甚至处罚的。

之所以很以有员工拒绝加班的案例流出,只是因为劳动者期望获取更多加班工资,与企业是各取所需,大家相安无事了。

以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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