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能获得经济赔偿吗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能获得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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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就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以下选择:

一、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也同意的,可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属用人单位单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三、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同意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同意的,则用人单位无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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