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法律角度看“251事件”

最近“華為251事件”非常火熱,引發了網絡大討論,有人抨擊華為沒人情味,也有人說是“美帝亡我之心不死”,對於網友的這些評論,我不做表態。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就從法律的角度就事論事,說一說個人看法。

就事論事:法律角度看“251事件”

第一、李洪元要求“2N”賠償是否合理?

很多網友說,華為員工離職歷來都是N+1,你老李憑什麼要拿2N?先不說“2N”的賠償結果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從勞動法的角度分析,李洪元要求的2N補償是否合理呢?《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洪元從2005年入職華為至2018年離開,已在華為工作13年,且已經多次續簽勞動合同(不止三次續簽),華為與李洪元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應屬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華為不得將李洪元辭退。華為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將李洪元辭退,有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補償)。因此,李洪元要求2N補償是有法律依據的,況且雙方本就可以對離職補償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就事論事:法律角度看“251事件”

第二、民事糾紛是否應該尋求刑事介入?

稍有法律常識甚至沒有法律常識的人也都知道,離職補償爭議純屬民事糾紛。解決民事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也可尋求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李洪元與華為已經就補償問題達成了協議,華為又是基於何種“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華為應該給公眾一個回應。顯然,華為的回應不足以消除公眾的疑慮。

就事論事:法律角度看“251事件”

第三、華為該不該向李洪元道歉?

華為回應稱,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個回應很官方,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另一個法律事實,華為以李洪元涉嫌違法犯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洪元因此被刑事羈押251天。但是,司法機關已經通過國家賠償的形式坦然“認錯”,李洪元沒有犯罪!他是清白的!有《不起訴決定書》《國家賠償決定書》為證,這也是“法律事實”。或許有人鑽牛角尖,“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並不代表無罪。但是,沒有足以認定李洪元存在犯罪行為的確鑿證據,又怎能說李洪元有罪?整個事件最基本的法律事實是:華為基於“事實”進行報案,後查明該“事實”並不屬實,李洪元卻因此被無辜羈押251天。不小心踩別人一腳,還要說聲對不起,因為失實的舉報,導致一個公民長達251天喪失人身自由,不應該說聲道歉嗎?當然,華為有權利繼續堅持不道歉。

就事論事:法律角度看“251事件”

第四、華為是否屬於誣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從目前來看,華為以及涉事員工是否屬於誣告陷害,尚難以定論,還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以解除公眾疑慮。

就事論事:法律角度看“251事件”

華為公主孟晚舟被加拿大無辜羈押,我們同情孟晚舟的遭遇,舉全國之力進行聲援。和孟晚舟相比,李洪元一介草民被無辜羈押251天,難道不更應該被同情嗎?要知道,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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