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貿促會原黨組書記、會長王敬先貪汙、受賄、單位行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哈爾濱7月7日電(記者梁書斌)日前,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對黑龍江省貿促會原黨組書記、會長王敬先貪汙、受賄、單位行賄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敬先犯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敬先在擔任黑龍江省柴河林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賬外資金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2009年至2016年,王敬先在擔任黑龍江省柴河林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和黑龍江省森林工業總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接受相關單位及個人款物,數額特別巨大;2010年,王敬先在擔任黑龍江省柴河林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期間,實施單位行賄。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敬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貪汙罪;王敬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王敬先身為黑龍江省柴河林業局局長,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敬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涉案贓款贓物部分已追繳,綜合王敬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敬先犯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王敬先犯數罪,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王敬先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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