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亡故,妻子不還錢,法院還支持,為嘛

案件回放

周萬年因資金週轉困難,向韶玉婷借款人民幣50萬元,約定月息3分。周萬年收到50萬元借款並向韶玉婷出具了借條,後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韶玉婷找到周萬年的妻子馮某、兒子周紅兵要求還錢,遭到拒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借款人亡故,妻子不還錢,法院還支持,為嘛

韶玉婷訴稱,周萬年借款時以其子周紅兵所購房屋作為抵押。並向法院提交了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周萬年、馮某、周紅兵共同出具的《證明書》:所述房屋此前未進行抵押或變賣。如周萬年到期還不上借款,買受人周紅兵自願將所購房產過戶給韶玉婷或其指定之人;開發方保證到時無條件辦理相關更名手續,而且不收取費用。

馮某辯稱,其未接受周萬年遺產,故不承擔其債務。

周紅兵認為,案涉房屋產權人是房地產公司;周紅兵沒有獲得涉案房產的不動產物權,無權設立抵押,並沒有設定抵押;所謂的抵押不具備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韶玉婷未能就馮某是否繼承遺產提供證據,韶玉婷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馮某無需就5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承擔償還責任。周紅兵的擔保範圍,並未約定對主債權的利息承擔擔保責任,故周紅兵僅對借款本金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韶玉婷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周紅兵償還韶玉婷借款50萬元,並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

借款人亡故,妻子不還錢,法院還支持,為嘛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李武義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紅兵是否應該對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本案中,從案涉《證明書》內容看,該《證明書》有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性質上應當認定為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該抵押合同屬有效合同,於成立時生效。從借條及《證明書》的約定來看,抵押擔保包括借款利息更符合當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本案應當認定抵押擔保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

恆略律師提醒: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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