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對終審判決仍不服的,當事人可怎麼辦?


如今,兩審終審制的觀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心裡很清楚,如果想要推翻已生效的二審判決,可謂是不太可能實現的事情。如果當事人就是對終審判決不服呢?就沒有什麼救濟的途徑了嗎?

答案是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並且,關於申請再審的條件,本法第九十一條也是作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行政訴訟:對終審判決仍不服的,當事人可怎麼辦?


申請再審是一項十分複雜的法律流程,包括對於時效的計算以及對於己方證據的把控,因此,律師建議您,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請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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