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嫖娼被解僱,仲裁裁決公司賠8萬8,法院會怎麼判?

張帥哥於2013年9月1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勞動合同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約定“乙方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後雙方於2015年1月1日續簽了勞動合同,該合同期滿後,雙方又於2017年9月1日續簽了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第六條約定“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獎勵或懲處。”

2010年7月5日公司轉發《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附件《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有經公安、司法部門認定,參加“黃、賭、毒、黑”和走私活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開除處分。

2014年1月6日,張帥哥本人在《員工合規從業承諾書》簽字,其中該承諾書第17條明確規定如因本人違規操作或主觀原因導致工作失職,自願根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和本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和管理。

2014年5月30日張帥哥在《個人行為異常情況排查表(個人)》確認其個人沒有涉及訴訟或涉黃、涉賭、涉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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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張帥哥因參與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5000元。

2017年9月19日,公司與張帥哥談話,談話中張帥哥確認了其在2014年6月因參與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0元,確認了總行印發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已發給其本人,且其已進行了學習。

公司於2017年12月15日向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發出《關於張帥哥違反員工十條禁令的提案》,提案中寫明,“因張帥哥違反員工手冊關於‘員工十條禁令’的相關規定,經溝通未果,擬決定給予開除處理”。

2018年1月26日,工會對張帥哥違反員工十條禁令處理的表決意見,同意總行給予張帥哥開除處分。

2018年1月30日,公司做出《關於給予張帥哥處分的決定》,該書面決定中寫明,“根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及《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十款規定,給予張帥哥開除處理。”

張帥哥不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7777元,並出具離職證明、轉移社保。

2019年6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裁令公司支付張帥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7777元(9753元/月×4.5個月×2)、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公司不服該裁決,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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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張帥哥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1、對於公司提出不支付張帥哥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公司2010年制定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有經公安、司法部門認定,參加“黃、賭、毒、黑”和走私活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開除處分;2014年1月6日張帥哥在《員工合規從業承諾書》上簽字確認,該承諾書中明確規定“如因本人違規操作或主觀原因導致工作失職,自願根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和本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和管理”;2014年5月30日張帥哥在《個人行為異常情況排查表(個人)》簽字確認其本人沒有涉黃、賭、毒行為,應認定張帥哥明知公司制定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另公司與張帥哥談話時,張帥哥確認了總行印發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已發給其本人,且其已進行了學習。

公司解除與張帥哥勞動合同的依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是在張帥哥嫖娼行為之前制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亦明確規定“乙方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張帥哥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開除張帥哥符合法律規定,對公司提出不支付張帥哥經濟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2、對於張帥哥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退工及社保轉移手續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因此,公司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公司為張帥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自一審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張帥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張帥哥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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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規章制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張帥哥具有約束力

二審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必須符合法定的實質條件及程序要求。

本案中,1、雙方簽訂的第一期及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中均明確約定:乙方(張帥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而2010年7月5日公司紀委轉發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開除處分:(三)經公安、司法部門認定,參加“黃、賭、毒、黑”和走私活動的。

2、2014年1月6日,張帥哥在《員工合規從業承諾書》上簽名承諾:本人作為一名員工,保證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如因本人違規操作或主觀性原因導致工作失職,自願依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和本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和處理。2014年1月9日,張帥哥又書面承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及省聯社、縣聯社的規章制度;不參與賭博、嫖娼、吸毒。兩份內容明確具體的承諾,可以證實張帥哥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明知,而相應規章制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對張帥哥具有約束力。

3、2014年6月張帥哥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張帥哥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事實清楚。公司經調查核實,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單位規章制度,以張帥哥存在涉黃行為,經報告總行工會及本行職工代表大會會議表決,於2018年1月作出開除處理決定後郵寄送達,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實質及程序要件。一審法院據此支持公司不予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但一審判決未明確為具體判項,本院予以補正。

張帥哥關於單位規章制度未印發、未組織學習的上訴意見,與其作出的承諾不符,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張帥哥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適當。二審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判決“公司為張帥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張帥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的判項內容;

二、公司無需支付張帥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87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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