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 (第一輯)第一部分

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引導納稅人充分享受減稅降費紅利,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減稅辦”)根據問題答覆歸口管理的要求,將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按照工作職責推送相關司研究答覆口徑,減稅辦對答覆口徑進行了認真梳理並經相關司審核確認,形成《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覆彙編》(第一輯),供大家參考。

一、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對象如何界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政策適用對象就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並無其他標準,與四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沒有對應關係。

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小規模納稅人能否自己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 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變更。這裡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問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年度內任意時間選擇調整納稅期限。一經選擇,本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提供什麼資料?辦理程序是納稅人自行聯繫主管稅務機關變更?還是在申報表中選擇變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納稅人季度中變更納稅期限,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麼影響?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包括按月變更為按季或按季變更為按月)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後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可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一般納稅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需要在4月份徵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於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境外單位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業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均由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4號中銷售額30萬是指不含稅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是的。

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扣除前還是扣除後的銷售額?如提供建築服務,是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餘額確認是否超過10萬還是扣除前的金額確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如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建築行業納稅人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確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一個建築企業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月總銷售額超10萬,以哪個為標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轉登記規定中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對於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適用本規定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2.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年5月1日之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

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要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一個條件嗎?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條件,但是2019年只能辦理一次轉登記。2.不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政策調整後,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放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免徵增值稅政策調整後,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徵收率還是顯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增值稅申報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增值稅申請表的填寫情況如下: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徵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

預繳地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起徵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徵增值稅的規定,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並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徵點。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能否免徵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是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的。

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於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一月份有銷售,二月三月辦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徵增值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政策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

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剔除不動產轉讓銷售額後可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在申報時應注意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及填報注意事項。

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需要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需要填報。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應根據政策適用情況據實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相關欄次,完整申報當期全部銷售額。

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衝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如果繳納過稅款後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後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後,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

原發票無法退回紅衝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怎麼解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由於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下游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款,為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繳納增值稅後方可開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需要將增值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並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後,由稅務機關根據校驗通過的《信息表》為銷售方代開紅字專用發票,並不需要將原發票退回。

符合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代開普票時不進行徵收稅款,還是先徵後退?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徵收增值稅。

租金收入分攤政策的適用範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是一項普遍適用的規定。在執行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時,考慮到出租房屋的多為自然人,為充分釋放政策紅利,也為了促進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允許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攤適用免稅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此項政策。

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賃期分攤?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然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後,其他個人發生銷售不動產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依照政策規定納稅。

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是否提高?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適用按月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規定?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2萬元時,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3萬元後,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此項政策有明確的執行期限,並已於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後,沒有出臺提高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標準的文件。因此,目前執行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

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需要徵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性質上屬於普通發票。因此,月(季度)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有留抵,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之後,該如何處理?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8年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後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方式,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其他個人在2018年採取預收款方式出租不動產,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的預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能否申請退還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對應的增值稅稅款?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個人在2018年採取預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後租賃期的不動產租金收入,應適用原月銷售額3萬元(季度9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繳納的增值稅,不能申請退還。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轉登記前業務發生銷貨退回需要衝紅、以及開具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轉登記後如何開具發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以後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對於已經實行彙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彙總納稅後,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0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徵優惠?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新辦或註銷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從有利於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於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註銷的,均按30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後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對應的租賃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號公告相關優惠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納稅人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3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徵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1月1日後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徵增值稅。

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行政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等非企業性單位,對外出租不動產收取的預收款,能否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免徵增值稅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非企業性單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適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政策規定,不能以分攤後的銷售額享受普惠性免稅政策。

對於產權不屬於孵化器的不動產,對其取得的不動產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經營租賃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不動產租賃服務屬於經營租賃服務。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是轉讓不動產使用權的行為,不涉及所有權。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在孵對象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對其取得的不動產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

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4月在異地從事建築工程,4月份收入12.8萬元,請問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A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企業,4月份收入沒有超過30萬元,當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工程收入超過30萬元,應按建築工程收入全額預繳增值稅;如果4-6月未超過30萬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年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範圍是什麼?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深化增值稅改革

深化增值稅改革——稅率與扣除率調整政策

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有哪些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自4月1日起,適用9%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稅率為6%。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調整?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有調整。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公告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能否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未採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可憑哪幾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用於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節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產品,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除外)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能否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抵扣以及加計抵減政策?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務,其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並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適用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的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其適用的扣除率需要進行調整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明確規定,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規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6%調整為13%,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6%調整為13%;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0%調整為9%。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

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了簡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一主表五附表”,即申報表主表、附列資料(一)至(四)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

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A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2019年4月1日後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能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可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A公司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的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公司適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2019年4月1日以後,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規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上述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後,如果B公司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則對應的扣除率為13%;如果銷售的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為9%,則扣除率為9%。

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目前未分別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的幾項政策執行期限是一樣的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調整增值稅稅率等多項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化增值稅改革——不動產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政策

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貨物和勞務稅司答覆)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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