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還貸,寫老公一個人的名,現在老公卻說房是幫別人買的?

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產,即使只登記為夫妻一方的名字也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獲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獲得的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如無相反規定,應視作夫妻的共同財產。實際生活中有一些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顧小孩、老人,沒有工作或沒有實際參與財富的創造,但夫妻二人的分工,並不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享有和處分。

雖然你丈夫告訴你房子是別人的,但該房是在婚內購買,並且以夫妻的共同財產還貸,且登記在他名下,在法律上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貸主要由他償還,也不影響你對該房享有的共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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