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首例“同命同價”案成功調解,賠償金翻1.5倍

4月29日,茂名茂南法院依法對一起成功訴前調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司法確認。該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農村居民,其近親屬以城鎮居民的標準獲得賠償。這也是茂名地區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2020年1月27日中午,阮某甲駕駛汽車在茂南區某鄉村道路上行駛時,與阮某乙所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阮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阮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阮某乙近親屬因與肇事方及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產生爭議,遂將阮某甲和保險公司訴至茂南法院。

該案經茂南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體化處理中心組織訴前調解,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受害者近親屬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向受害者近親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9.6萬元。其後,茂南法院對協議進行審查後依法裁定予以確認,該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茂名首例“同命同價”案成功調解,賠償金翻1.5倍

據悉,廣東高院於2019年12月印發《關於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對2020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在民事訴訟中統一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其他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保持不變。該案受害人阮某乙系農村居民,若該事故發生在上述通知施行前,按照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其近親屬可獲得的各項賠償中,死亡賠償金的金額僅為34萬餘元。而現在,阮某乙的近親屬家屬在本案中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為84萬餘元。

城鄉居民統一賠償標準,消除了當事人對於賠償金額的預期計算的分歧,有利於訴源治理和調解工作的展開。而實行“同命同價”,既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又體現出了對生命的尊重。

【記者】楊建雄

【通訊員】楊彩珍 何松富

【作者】 楊建雄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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