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肇慶城區這些山寨奶茶店、火鍋店被告了!賠償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近年來,肇慶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從司法角度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實行基層法院一審知識產權案件集中管轄,加強專業化審判,2019年,全市法院共審理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436宗,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6宗。


曝光!肇慶城區這些山寨奶茶店、火鍋店被告了!賠償

今天,肇法君來『說法拍案』告訴你舌尖上的它,
可能存在侵權!



01


著作權侵權調解案


你有沒有想過,你在大街商鋪裡買到的網紅“鹿角巷”奶茶很有可能是假的?

曝光!肇慶城區這些山寨奶茶店、火鍋店被告了!賠償


原告為廣州的一家餐飲公司,旗下經營“鹿角巷”連鎖創意飲品品牌。原告經“鹿角巷”品牌創始人邱茂庭的許可,有權排他使用授權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有權以自己名字單獨維權。


而被告則是位於端州區的一家奶茶店,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店鋪裝潢、產品包裝、名稱以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權產品已大量流入市場,侵犯了原告的的作品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並使公眾誤以為服務及商品來源於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繫,是利用原告知名度獲取超額利潤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基於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萬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端州某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餐飲公司的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及對原告構成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二、被告端州某奶茶店同意支付15000元,雙方就本案糾紛了結。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項履行義務,原告有權按50000元的起訴金額申請強制執行。



02

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曝光!肇慶城區這些山寨奶茶店、火鍋店被告了!賠償

包裝與“椰樹”椰子汁那麼相似,一不留神真的容易看錯。這是不是侵犯了正牌“椰樹”的權益呀?


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當事人投訴,對位於四會市南江工業園A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並查獲由A公司和B公司生產的“沃捷”牌灌裝椰子汁(椰肉)、“沃捷”牌灌裝椰子汁(果肉)和“金牛”牌椰子汁等產品457箱,並認定該批產品的裝潢與椰樹集團有限公司“椰樹”牌椰子汁所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近似。


椰樹公司將A公司、B公司一併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椰樹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銷燬侵權產品,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等費用共1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椰樹公司作為經營食品、飲料的企業,自1980年成立後,其註冊並使用在飲料商品上的“椰樹”商標於1999年1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可以認定為 “知名商品”。


該案中,椰樹公司請求保護的“椰樹”牌椰汁產品的特有裝潢於2005年7月15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椰樹公司主張權利的裝潢由圖形、色彩等排列組合而成,具有獨特性,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且與商品的功能性無關,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足以使相關公眾將上述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椰樹公司的“椰樹”牌椰汁產品聯繫起來,具有識別其商品的作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保護的特有包裝裝潢。


原告的“椰樹”牌椰汁產品與被訴商品的裝潢比對可見,被訴商品的裝潢與原告主張權利的裝潢在整體風格乃至呈現的主題上近似。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誤導公眾的效果,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同行業競爭者,其行為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判決A、B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原告椰樹公司“椰樹”牌椰汁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銷燬侵權產品。綜合考慮“椰樹”牌椰汁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認定A公司、B公司需連帶賠償椰樹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03


商標侵權案


所有的“小龍坎”都是“小龍坎”嗎?究竟哪個為真?大家進店之前可要擦亮眼睛。因為細微的差別,都可能不是你想去的那家。

曝光!肇慶城區這些山寨奶茶店、火鍋店被告了!賠償


對於“小龍坎”火鍋店,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眾管理公司)於2017年6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授權取得第18096479號“小龍坎”商標,核准服務項目為43類。仁眾管理公司在取得上述商標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經營、宣傳、推廣“小龍坎”火鍋品牌,並形成具有巨大市場影響力的火鍋品牌。


2018年11月,仁眾管理公司在端州區發現了一家某記小龍坎火鍋店,其店招、餐具、菜單、室內裝潢等物品上突出使用“小龍坎”以及含繁體字“龍”的“小龍坎”字樣商標,於是仁眾管理公司以“重慶小龍坎老火鍋”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小龍坎”標識構成侵權為由,將其告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3萬元。


對此,某記小龍坎火鍋店辯稱其不知道“小龍坎火鍋”為註冊商標,無意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且其火鍋店在工商部門通過工商註冊,主觀上沒有侵害仁眾管理公司商標專用權的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記小龍坎火鍋店主要經營火鍋餐飲服務,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餐廳、餐館屬於相同服務類別。某記小龍坎火鍋店在其店招、點菜單上及餐具筷子等經營標識上所使用的商品圖案與原告仁眾管理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在來源上具有特定的聯繫,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1809647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記小龍坎火鍋店拆除含有“小龍坎”字樣的店招,停止在經營標識上使用原告仁眾管理公司第1809647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同時,綜合考慮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情節等因素,認定被告某記小龍坎火鍋店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00元。

➤來源:公正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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