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萬基金虧損68萬,銀行應否賠償?

蘇某在金融機構的極力推薦下購買了800萬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並遭受損失,後蘇某以金融機構未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為由提起索賠訴訟。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請,這是為什麼?一起看看吧。


800萬基金虧損68萬,銀行應否賠償?


購買800萬元基金,虧損68萬餘元


2016年10月13日,蘇某在某銀行用其辦公計算機登錄自己的網銀賬戶進行風險測評,被評定為“成長型”(可承受風險的等級為4級)。後蘇某在某銀行的貴賓室,使用辦公計算機登錄自己的網銀賬戶,於2016年10月21日認購金額500萬元的A基金(風險等級為4級),於2016年10月24日認購金額300萬元的B基金(風險等級為2級)。


800萬基金虧損68萬,銀行應否賠償?


2017年10月20日和2018年5月4日,蘇某分別將兩基金贖回,合計損失本金68萬餘元。


蘇某於2018年6月起,要求該銀行賠償損失,並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網銀登陸的IP地址等材料,均被該銀行拒絕。因雙方交涉無果,蘇某一紙訴狀,將某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


雙方各執一詞,虧損由誰買單?


蘇某訴稱,某銀行向其推薦了兩支高風險的基金,但未告知兩支基金的相關風險。2016年10月13日,在某銀行辦公室內,銀行工作人員以其計算機終端登陸蘇某的網銀賬戶,代蘇某進行風險測評。2016年10月20日、21日,銀行工作人員在該銀行辦公室內,以其計算機終端登陸蘇某網銀賬戶,操作購買了500萬元A基金、300萬元B基金。某銀行向其推薦案涉基金時,未充分揭示基金風險,案涉基金亦不適合蘇某購買,故應當對蘇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某銀行辯稱,蘇某在銀行貴賓室使用計算機登陸其網銀賬戶進行風險測評,併購買案涉基金,相應操作均為蘇某本人所為。在蘇某購買案涉基金時,銀行已經向其介紹了產品的特點,並進行了風險提示,履行了告知義務。故認為蘇某的投資損失與銀行無關,某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銀監會2015年12月、2016年5月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在銷售及代理銷售、代理開戶非保本保息的各類理財計劃和第三方產品,以及其他不同時確保本金及確定收益的具有投資性質的產品時須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確保能夠客觀記錄產品銷售重點過程,至少涵蓋產品簡介、風險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環節,不能達到錄音錄像要求的營業網點,不得開展相關業務。某銀行稱:蘇某購買案涉基金時,沒有進行錄音錄像。


800萬基金虧損68萬,銀行應否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其作為大額資金的控制者,具有一定的投資理財經驗,購買案涉的兩支基金系其自行決定、選擇的結果,對其損失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在向客戶推介理財產品時未適當履行風險揭示義務,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衡量雙方的過錯,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蘇某和某銀行均提出上訴。


二審改判,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銀行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本案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


南京中院認為,雖然蘇某接受過大學教育,也曾購買過理財產品,但並非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也沒有相關的從業經歷,其之前購買其他基金產品的投資經驗,並不足以使其充分了解案涉基金的相關風險,不能據此減輕或者免除某銀行的告知說明義務。某銀行未能舉證證明適當性義務的違反沒有影響蘇某作出購買案涉基金的自主決定,其應當對蘇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00萬基金虧損68萬,銀行應否賠償?


對話法官


小編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市法院金融庭副庭長李劍。


近年來,隨著我國居民收入增加、投資需求增長與資本市場的繁榮,普通投資者開始廣泛涉足金融市場,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成為不少投資者的選擇。普通投資者缺乏金融知識和風險意識,往往依賴金融機構的推薦購買理財產品,由此產生了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即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應當履行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並且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客戶的義務。


800萬基金虧損68萬,銀行應否賠償?


本案中,銀行在向蘇某銷售基金產品時,將蘇某帶至貴賓室操作,由於貴賓室裡沒有安裝錄音錄像設備,銀行對於基金銷售過程沒有進行錄音錄像。訴訟中,銀行雖然主張自己向蘇某說明了案涉基金的具體情況,並且揭示了產品風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此,法院認定銀行沒有向蘇某履行適當性義務,應對蘇某購買基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鑑於銀行在推薦金融產品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在訴訟中也沒有舉證證明蘇某系自主作出交易決定,為了維護投資者的正當權益,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法院最終認定銀行應當對蘇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投資者在投資基金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選擇有實力的基金管理公司,仔細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從自身實際出發,選擇合適的基金產品。需要提醒投資者的是,銀行代銷的基金並非銀行存款,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存在蝕本的風險,投資者切勿相信“承諾保本、固定收益、最低收益、定期付息”等虛假誇大宣傳,以防蒙受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