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打傷的獲賠清單

人身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它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名譽、人身自由等。其中,生命健康是首要的人身權利,如果這一點無法得到保障,尊嚴、自由則更是無從談起。

所有人都期盼能平安健康的度過一生,可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生命裡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意外,有些時候,是由於他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而導致我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當基本的人身權遭受侵害時,我們可以尋求司法的幫助。實施侵害行為的當事人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也會獲得相應的賠償。我們將此類賠償稱為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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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

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導致生命、健康、身體遭受直接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對該行為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

這些可以提出該請求的當事人、被扶養人以及近親屬統稱為賠償權利人。而相對的,實施侵害行為以及需要承擔行為責任的一方被稱為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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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損害賠償如何確定責任承擔人?

在審判實踐中,判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責任歸屬問題主要依據四個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法院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時,需要使用該原則。

該原則中四個必備的條件是確定責任主體的關鍵:

①實施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②有具體的違法行為;

③行為已經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④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2.過錯推定原則: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下,從損害事實出發,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是否存在過失,從而確定是否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該原則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如國家賠償、工作中指示過失責任、醫療事故、學生傷害事故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損害。

其中構成要件與過錯責任原則大致相同。區別在於,其主觀過錯是由推定得來的。

3.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些損害事實的認定是不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只要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實施人或是其責任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類規定主要針對以下侵權行為:產品侵權損害賠償;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動物致害責任;工傷事故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都沒有過錯,但是損害事實卻實際發生,出於社會公平考慮,結合實際,由雙方當事人公平的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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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確定賠償請求?

當損害實際發生,我們在哀其不幸的同時,還要打起精神向責任承擔人進行索賠。那麼,什麼樣的賠償才更合情合理?賠償權利人如何申請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審判實踐中,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呢?

我們可以參考以下標準作為請求賠償金額的依據:

1.人身損害導致受害人身體健康受到侵害

一些損害導致的後果並不嚴重,對於這類損害,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請求金額可由以下部分組成:

①醫療費:醫療費應當由正規的醫療單位出具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等繳款憑證,同時還要提供相應的病歷以及診斷書。

②護理費:由侵害導致受害人生活暫不能自理,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請求適當的護理費用。

③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以及住院期間營養、伙食費。

2.人身損害導致受害人傷殘

損害他人致殘的,除了可以請求上述賠償以外,還可就傷殘所帶來的額外經濟負擔提出賠償請求。這部分賠償一般由以下費用構成:

①傷殘賠償金:賠償金額是由傷殘等級確定的。其賠償標準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受案法院按照當地去年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自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算,賠付20年。受害人如果在60週歲以上,每高一年,賠償年限減少一年,例如,受害人,今年61週歲,賠付則按19年計算;62週歲,賠付按照18年計算,以此類推。如果受害人75週歲以上,則不再單獨計算年限,均按照5年的標準來確定;

②傷殘後,所需輔助醫療器械費用;

③法定被扶養人的撫養費;

④必要的復健費用;

⑤由傷殘產生的後續治療費用。

3.人身損害導致受害人死亡

人身損害致人死亡的,不僅要承擔賠償權利人的經濟賠償請求,很有可能還要一併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部分賠償請求,一般由以下部分組成:

①損害事實發生後的搶救費和住院費;

②被害人喪葬費金以及其家屬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必要的支出及其誤工費,其中喪葬金的計算一般按照受案法院當地去年職工月平均收入乘以六來計算;

③法定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④死亡賠償金,該項金額計算方式同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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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早做準備,固定證據獲取賠償

明確了哪些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之後,我們應當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

1.在就醫後,第一時間開具診斷證明。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傷情鑑定的請求。

2.辦理相關的傷殘鑑定事宜;如果是工傷,則需要向當地勞動保護部門進行諮詢,做相應的工傷鑑定。

3.如果賠償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賠償權利人可在判決生效後,2年之內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4.如果賠償義務人在強制執行中依然不具備履行能力導致案件終結本次執行。而後,賠償權利人一旦發現賠償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隨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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