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已到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人,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實踐中,一些已經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會到原單位或新單位繼續工作。一旦人員工作中受傷,極有可能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從而適用工傷的保護。

企業招用已到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人,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在錄用人員時,把握什麼樣的判斷標準才能讓法院認定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呢?本文將提供招用退休人員的兩條心法,以便用人單位防控用工風險。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的界定,以“退休年齡”為界限,還是以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為界限?


用人單位實際招用的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分為兩類。超過退休年齡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這類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和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屬於勞務關係。


還有一類是超過退休年齡,但因某種原因未領取養老保險的。這類案件在北京和上海的司法實踐中,均認定也不構成勞動關係,屬於勞務關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1)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174號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中有一段關於已達到退休年齡未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性質的表述:


“2009年至2010年,甲某雖為甲公司提供勞動,但由於甲某該期間已滿法定退休年齡,同時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故雙方形成的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因此,甲某要求確認該期間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實踐中,如果該人員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和用人單位之間都不構成勞動關係。


企業招用已到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人,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算不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案件中,有些人員主張,自己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屬於養老保險,要求認定其和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雲01民終732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已明確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出了規定,其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均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在(2018)京0113民初7098號民事判決書中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性質表述如下:


“現實生活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稱退休金,主要是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是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所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可以看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性質上相同,都是由國家統籌發放的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只是參保、享受待遇的主體及發發放待遇的機構等不同。”


企業招用已到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養老保險的人,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均視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用人單位之間也不構成勞動關係,只能按照勞務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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