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的電費是官方電價2倍?主管部門:核算後多退少補

物業收的電費是官方電價2倍?主管部門:核算後多退少補

超市已暫停營業

位於成都龍泉驛區大面街道煒岸商城的“小6優選”超市已暫停了營業,對於未來是否繼續運營還是未知。超市負責人向女士介紹,其與物業之間的電費之爭已經持續了數月,其中不乏衝突。

這場電費之爭的焦點在於雙方對電價標準難以達成一致。向女士認為按照成都市發改委官方網站所公示的四川電網商業用電的銷售電價表,最高電價僅為0.6485元每度,而物業收取的電價則達到了每度1.3元,系前者的兩倍。物業公司則稱,雙方早已對電價進行過約定,並簽署了相應的合同和協議書,且超市至今還拖欠著10餘萬元電費,以及近20萬元物管費。

對此,龍泉驛區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曾對雙方糾紛進行了多次協調,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超市

物業所收電費達政府電價2倍

“小6優選”超市位於成都龍泉驛區大面街道煒岸商城2樓。系成都小六優選科技有限公司所屬。於2019年1月正式營業,面積6000餘平方米。而其所租賃的經營場地在供電上為“轉供電”形式,供電公司按總表抄表後,向物業收取相應電費,物業再按照各商家的用電量按照相應電價收取電費。

超市負責人向女士介紹,超市規模在其所在區域內算是最大的一家。開業以來,經營逐漸走入正軌,疫情期間也未曾停止營業。但目前超市則面臨著停業。按照向女士的說法,因為電費問題,物業在超市營業期間,先後進行了7次斷電,超市損失嚴重,雙方也為此發生了多次爭執和衝突。

向女士介紹,自超市入場以來,物業在代收電費時的單價為每度1.3元,超市一直交到2019年6月,突然發現每月電費的支出在超市運營成本中的佔比巨大。“查詢才發現,我們交的電費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的標準,幾乎是國家電價標準的2倍。”

4月19日,向女士向記者提供了超市2019年全年的電費繳納票據、抄表記錄,以及成都市發改委官方網站所公示的四川電網商業用電的銷售電價表,她指出政府公示的於2019年7月1日起執行的商業最高電價僅為0.6485元每度,而物業向其取的電價則達到了每度1.3元。“計算下來,我們到目前一年多以來已經繳納了100多萬元的電費,其中累計超出國家標準額外向物業公司支付了54萬餘元。”

向女士稱,隨後超市向物業公司“深圳市保利物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異議,但物業公司要求仍需按照1.3元的電價繳納電費,並在2019年6月到9月間先後3次對超市進行了斷電。

紛爭

物業營業時間斷電

超市稱損失百萬

紛爭還是發生了。向女士介紹,鑑於已經超出國家標準支出了鉅額電費,今年來超市決定僅按照成都發改委公佈的於2019年7月1日起執行的,四川電網目錄銷售電價一般商業1-10千伏電壓等級每度0.6363元的價格進行繳費。而這則與物業執行的1.3元每度的電價相差甚遠。

而物業公司認為,儘管發改委公佈了電價,但這個價格僅僅是平峰時段平水期的價格,轉供電過程中會有電力損耗,“我們向商家抄表的總度數是要比供電局抄的總表的度數少的,另外還有公攤區域的電費需要公攤,即便供電局來收費,單價也是高於這個6毛3的,我們每個月墊了錢,不可能物業認虧。”

今年1月和4月,斷電再次出現。而近幾次斷電,雙方還曾發生了較為激烈的衝突。向女士介紹,算上2019年出現的3次斷電,到目前為止已經前後出現了7次斷電情況,且均在營業時間段,斷電時長從五六個小時到10個小時不等,而斷電也給經營造成了嚴重損失。按照向女士的統計,這一營業損失達到了140餘萬。

“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僅具有代收代繳義務,無權加收費用。根據《電力法》的規定,物業公司更無權隨意斷電。”向女士說,為此,物業公司需返還多收的電費,並對斷電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目前,其已經委託律師決定對物業公司提起訴訟。

物業

對於電費收取有合約協議

超市經營差不想繳費

不過,對於向女士所述,物業公司則給出了相反的意見。物業公司一名負責人趙先生介紹,1.3元每度的電費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基礎電價和公攤電價,前者為1元每度,後者為0.3元每度。而這一標準的得出經過了相應的測算。

趙先生介紹,2019年執行的基礎電價是根據供電局2018年收費情況進行的測算,再加上相應的電力損耗得出,“實際上一年的平均值是一塊多一點,我們還是按照一塊的價格在收,同時在每年的8月份進行一次公示。”而對於公攤電費部分,趙先生介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已有約定,物業服務費中不含公共水電能耗費用,需根據住戶實際用量共同分攤。對於0.3元每度的價格也是按照供電局收費情況進行的測算。對於上述約定,記者查看合同發現,確有相應記載。

另外,趙先生還提出,超市實際在經營過程中,其營業並不理想,而該超市的用電量幾乎接近煒岸商城商業用電總數的一半,每月的電費確實數目很大,其認為超市經營狀況差,一方面享受了服務,而另一方面則不想再繳費。

趙先生向記者出示了一份雙方簽訂並加蓋公章的“合作協議”,按照協議,雙方達成了多項經營優惠政策,並約定了前提,即“協議建立在甲方(記者注:物業公司)按基本電價1元每度加公攤電費0.3元每度,合計1.3元每度基礎上執行,若低於1.3元每度標準,本協議自動作廢”。該份協議有效期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趙先生認為,“享受了優惠政策,卻反過來不想繳費了,沒有這樣的操作方式。”趙先生稱,鑑於超市拖欠電費,只能對其進行斷電。不過,對於上述“合作協議”,向女士則表達了不同意見,其稱是在2019年6到9月3次斷電之後,“被迫籤的”。

供電公司

物業向租戶收取的實際單價可能稍高

龍泉驛區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李偉介紹,煒岸商城2019年1月至12月全年收取的商業用電平均電價為0.75元。而對於商戶來講,算上電損等,這一單價應該會在0.8元左右。

事實上,在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3月下發的《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於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的相關事項已有相應要求。李偉向記者介紹,這一通知實際上提供了兩種電費收取方式。一是按照供電公司收取的實際單價來收取租戶的電費,其他公共損耗等費用則按照物業費等其他方式來協商;二是按照供電局收取的電費來讓所有租戶根據各自的電量來平攤。”而煒岸商城物業和超市之間的問題則在於,向租戶收取的實際單價可能稍高,又把不應計算到電費中的公共區域和設施電費計算到了電費之中,而這一點雙方又存在合同約定。

主管部門

已要求物業全面核算“多退少補”

對於雙方糾紛,記者瞭解到,龍泉驛區包括住建局、供電公司、市場監管局、派出所、轄區街道辦等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曾對雙方進行過多次協調,不過並未達成最後結果。

4月20日下午,市場監管局、住建局、供電公司等負責人再次來到物業公司,鑑於多次協調未能達成結果的情況,協調組要求物業公司就“小6優選”超市自入場以來所有電費進行核算,再根據核算結果實行多退少補。具體核算參考數據為供電公司收取的商業總電費,物業公司抄錄的各商家電錶總度數,以及“小6優選”超市的實際用電度數,不含公攤。

“如果物業多收了電費則應當進行退還或者衝抵相應欠款,超市少繳則應進行補交,如果物業多收了電費卻不退還,則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價檢科負責人賈先生說。不過這一核算則主要針對政府部門規定的基礎電價部分,而對於公攤部分,則額外單獨進行,“對公攤部分,無法達成意見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

律師說法

對於物業斷電行為,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超市不能採取強行斷電措施。只有供電部門,在催繳電費未果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用電戶採取停供措施。而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張小軍律師則認為,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於供電條款進行了相應約定,且超市存在違約前提,物業若已被供電單位催告繳納費用,物業就可以在通過合理催告並提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進行中止“轉供電”的行為。否則,則不能斷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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