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上)

一、孫小果強姦及其相關犯罪案

二、趙某某考試違紀行政處理案

三、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四、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五、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案

六、中國綠髮會訴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檢神器”公益訴訟案

七、高空拋物入刑案

八、檢察機關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九、方正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十、互聯網大病求助服務合同糾紛案


2019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上)

1.孫小果強姦及其相關犯罪案

【案情簡介】


1995年,孫小果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親屬通過偽造病歷等非法手段幫助孫小果獲得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所判刑期大部分沒有實際執行。1998年,孫小果因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小果上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此後,孫小果親屬多次通過非法手段,為孫小果獲得改判、減刑,致孫小果在2010年被釋放。出獄後,孫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社會上從事經營活動,並糾集他人實施黑惡犯罪活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始後,孫小果因涉黑惡罪行被抓獲,引發社會關注。


2019年11月8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公開宣判,以孫小果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同案犯顧宏斌等12人定罪處罰。孫小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孫小果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所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一案公開作出宣判。再審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孫小果死刑判決,2020年2月10日,孫小果被執行死刑。


【入選理由】


孫小果案及其相關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除因孫小果前後犯下的諸多嚴重罪行,還有孫小果“起死回生”過程中發生的一系列“神操作”。人民法院通過再審重新對孫小果判處死刑,並對涉孫小果案的瀆職腐敗犯罪行為予以嚴肅懲處,弘揚了法治精神,伸張了社會正義,回應了群眾關切,彰顯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和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該案從案發、宣判到執行死刑,始終受到各界高度關注,該案及其系列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在全社會產生了重大而又積極的影響。

2.趙某某與蘇州市人事考試院考試違紀行政處理案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13日,原告趙某某參加被告蘇州市人事考試院組織的全國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試。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發現趙某某涉嫌抄襲,趙某某抗拒檢查,嚴重影響了考場秩序。監考人員通知巡考到達考場後,將趙某某帶離考場檢查。後蘇州市人事考試院作出決定,趙某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作無效處理。


趙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涉案處理決定書。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趙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趙某某仍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根據人社部的相關規定,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對於涉嫌作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檢查,考生有配合檢查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趙某某涉嫌作弊,拒不配合檢查,構成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擾亂了考場秩序。蘇州市人事考試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遂於2019年7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駁回趙某某的再審申請。


【入選理由】


考試是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嚴肅考場紀律、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本案是一起因考生涉嫌作弊而引發的糾紛,法院通過判決指出: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考生有作弊嫌疑時,監考人員有進行檢查的權力和職責,考生負有配合檢查的義務。


本案中,趙某某在考試中有作弊嫌疑,監考人員對其進行檢查具有合理性且方式恰當,雖然最終沒有檢查到作弊的證據,但趙某某的言行舉止已構成拒絕、妨礙監考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甚至擾亂了考場正常秩序。本案通過確立考生配合檢查義務規則,旗幟鮮明地支持教育考試部門依法行使監考權,對於維護良好的考試秩序,保證考試結果的公平與公正,培育風清氣正的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

3.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案情簡介】


1996年8月27日,陝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村民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鄰居張扣扣之母汪某某並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漢中市原南鄭縣人民法院鑑於王正軍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張扣扣之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等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賠償9639.3元(已履行)。


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被王正軍傷害致死始終心懷怨恨,伺機為母報仇。2018年春節前夕,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村過年,決定報復殺害王正軍及其父兄,並準備犯罪工具,暗中觀察,決定作案。


2018年2月15日(農曆除夕)12時許,當王校軍、王正軍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會門前時,守候在此的張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軍頸部猛割一下,連續捅刺其胸腹部等處數刀,並追趕驚慌逃跑的王校軍,朝其胸腹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後返回再次捅刺王正軍數刀,致王校軍、王正軍死亡。隨後,張扣扣闖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頸部數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後,張扣扣點燃王校軍轎車,致車輛後部燒燬。逃離現場後,張扣扣於同月17日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9年1月8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扣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張扣扣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扣扣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4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佈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張扣扣死刑。同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


【入選理由】


張扣扣故意殺人案之所以引發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且有不少人呼籲對張扣扣“刀下留人”,皆因案件的起因有令人同情張家之處。


一方面,張扣扣之母20多年前因鄰里糾紛被害實為不幸之事,張扣扣少年喪母更是人生悲劇,兒子懷念母親心中存留怨憤亦是人之常情,故張扣扣殺死王家父子三人的行為雖然罪大惡極,卻博得了廣泛同情並被很多人視為“為母報仇”的義舉。另一方面,張扣扣母親遇害一案業經司法機關處理,被告人已經受到法律制裁,20多年來王家亦未尋釁張家,即使張扣扣認為處罰不公,過亦不在王氏父子,張扣扣應當走申訴渠道。


但其採取連殺三人的惡行以洩心中仇恨,天理國法難容。現代法治國家無不禁止私力救濟或者擅自復仇,更不容許不擇手段不計後果地剝奪他人生命,何況張母被害一案已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張扣扣為母報仇之說無從成立。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扣扣死刑,不僅是對這一嚴重罪行的公正懲處,亦是對事出有因的重大凶殺案件如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良好示範。同時,本案判決對於引導公民正確處理民間矛盾糾紛和個人恩怨,弘揚法治精神和化解社會戾氣,亦具有重要意義。


4.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時,因河面結冰便走上永定河一處大壩的消力池內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豐臺區水務局、北京市豐臺區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經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當。本案並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中安全保障義務條款,支某溺亡地點(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不屬於公共場所,永定河管理處對此不負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支某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仍進入該區域並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案件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


本案堅持在侵權糾紛審判中嚴格把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確了法律規範與公民情感的界限,堅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的裁判要旨,避免“和稀泥”式裁判導向,具有示範意義。同時,本案進一步明確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託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公眾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的自由同時,也應承擔自身抉擇帶來的風險,自甘風險就應當自擔相應責任,以此有效規範社會主體的個人行為。


5.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6日下午17時許,患者葉某未帶錢去村診所找醫生王某結算以往看病費用,兩人發生爭吵、廝打,葉某被他人勸離診所十餘分鐘後,又突然返回診所小跑衝向王某抬起右腳跺王某,王某側身躲避用手抓住葉某右腳將其掀到,致葉某摔倒在附近的電動車上造成左腿腓骨骨折,輕傷二級。王某家屬撥打120將葉某送醫並支付其全部住院費用。


河南省駐馬店市確山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醫生承擔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患者葉某1.3萬餘元,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5月10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該案,撤銷一審判決,判處王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葉某在爭執廝打被他人勸離診所後,再次從診所院外小跑衝向王某,並用突襲踢跺王某的行為,屬不法侵害。王某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沒有侵害葉某的故意,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條件,雖致他人輕傷,但防衛手段、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傷害,屬正當防衛,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入選理由】


在實踐中,因醫患矛盾引發的暴力衝突時有發生,在這些衝突中,被傷害甚至被殺害的往往是醫護人員,患者受傷害的極少。本案中的患者在衝突中受了傷,這是一個特例。患者把醫生告上法庭,要求醫生承擔法律責任並得到了一審法院支持。


二審法院立足案件事實,堅守法律底線,作出判決將駐馬店“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終審判決醫生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包括醫生在內的任何人,遇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自衛權利,以制止不法侵害。


駐馬店中院這份凸顯正當防衛價值的二審判決,為公民依法行使自衛權“撐了腰”“打了氣”,進而弘揚了社會正氣,對於調動公民特別是醫護人員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提示公民特別是醫護人員善於實施正當防衛行為,警示違法者,有利於遏制暴力侵害醫護人員的非法行為,以及提醒司法人員在解決此類衝突時避免陷入“唯結果論”“誰受了傷害誰就有理”等誤區,正確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和公平責任條款,都有很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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