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假官司不能打!杭州法院發佈打擊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這些行為要不得

虛假訴訟是司法領域中的頑疾,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秩序,侵害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杭州兩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強化對虛假訴訟的全方位甄別審查力度,研究梳理此類案件的表現形式,綜合運用民事、刑事等多種手段,依法懲治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

現向社會公佈杭州法院打擊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讓公眾瞭解虛假訴訟,引導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同時,向每一位訴訟參與人發出警醒:任何違背法律規定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行使訴訟權利和不正當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 目錄 ★

案例一

被執行人夏某橋申請司法確認被罰款案——雙方惡意串通,虛增債務金額參與執行分配

案例二

被執行人李某某捏造執行債權案——被執行人與特定關係人串通,捏造執行債權欲轉移財產

案例三

原告林某某、徐某某被罰款案——債權人擅自塗改借條、添加內容,妨礙事實查明

案例四

被告人餘某某、王某某虛假訴訟案——審理民事案件時法院主動發現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五

被告人鄭某某虛假訴訟案——公司轉讓糾紛中出讓方捏造公司擔保義務欲獲取受讓方未支付的轉讓款

案例六

被告人王某等人虛假訴訟案——訴訟代理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以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案例七

被告人駱某某、王某某虛假訴訟案——採用虛假訴訟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又構成詐騙罪,按重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案例八

被告人陸某某詐騙案——以部分虛假的事實提起虛假訴訟,以詐騙罪論處

案例九

被告人黃某等人虛假訴訟案——利用法律及政策漏洞,通過虛假訴訟謀取非法利益

案例十

被告人吳某某等詐騙案、劉某被罰款案——實施“套路貸”指使他人捏造借款事實提起虛假訴訟騙取財物

「提醒」假官司不能打!杭州法院發佈打擊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這些行為要不得

01

被執行人夏某橋申請司法確認被罰款案

雙方惡意串通,

虛增債務金額參與執行分配

【基本案情】

夏某昌等9名員工向蕭山法院起訴要求杭州蕭山所前某包裝製品廠(以下簡稱所前某包裝製品廠)支付拖欠的工資。雙方當事人在蕭山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協議,並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案件審理過程中,前述員工對各自應得的工資、尚拖欠的工資等問題含糊其辭,陳述前後矛盾。經法院進一步核查,部分員工承認實際尚欠工資金額少於協議所達成的金額,且系工廠負責人員夏某橋主動寫好虛增金額的欠條交付給員工。

蕭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所前某包裝製品廠確實欠薪,但其負責人虛造較高的欠款額,且所前某包裝製品廠在該院存在若干執行案件,所前某包裝製品廠的這一行為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裁定駁回當事人的司法確認申請。鑑於員工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較低等因素,予以訓誡,並對所前某包裝製品廠罰款5萬元,對廠長夏某橋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

虛假訴訟可分為雙方通謀型虛假訴訟和單方謀利型虛假訴訟,其中雙方通謀型虛假訴訟多發生在離婚糾紛、勞務糾紛、司法確認案件及涉執行分配案件中。本案即屬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與他人通謀虛構債務來參與分配。這一虛假訴訟行為不僅會侵害其他合法債權人的權利,也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對此類行為及時發現、嚴厲制裁,並對相關案例進行宣傳,可以對妄圖通過虛假訴訟取得不當利益之人起到警示和震懾的作用,淨化社會風氣,節約司法資源。

案例來源:蕭山法院

02

被執行人李某某捏造執行債權案

被執行人與特定關係人串通,

捏造執行債權欲轉移財產

【基本案情】

方某某與李某某於2018年9月21日經西湖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並向西湖法院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同日,西湖法院作出(2018)浙0106民特910號、912號裁定確認前述調解協議有效。同年9月28日,方某某向西湖法院申請執行,並於同年10月14日向該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請求對金某某與李某某一案參與分配。

異議審查過程中,西湖法院發現該案訴爭的借款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雙方當事人均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且方某某與李某某為男女朋友關係,協議約定的收款人均與李某某存在親屬等特殊關係,存在共同的利害關係,方某某亦拒絕依據法院之要求出具保證書。西湖法院綜合全案事實認定方某某與李某某訴爭的事項不存在實質性爭議,其目的在於騙取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參與分配。故裁定撤銷原(2018)浙0106民特910、912號裁定,駁回方某某、李某某的司法確認申請,並依據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西湖檢察院。

【典型意義】

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提起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是虛假訴訟中較為典型的類型。常見於家庭成員或地緣、親緣關係之間、朋友之間。有債務人在對外大量負債無法償還時,通過形成虛假民間借貸的法律外觀,如虛籤借條、循環轉賬等,製作虛假債權企圖參與分配,甚至還製作抵押權登記,要求優先受償,目的是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此類情形的,應積極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撤銷虛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以保護自身權益。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時,也應認真審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交付情況等案件事實,綜合各方面因素,對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真偽予以甄別。

案例來源:西湖法院

03

原告林某某、徐某某被罰款案

債權人擅自塗改借條、添加內容,

妨礙事實查明

【基本案情】

林某某、徐某某分別於2012年3月、4月與南某某簽訂《借款協議書》並出借人民幣200萬元、100萬元。後林某某、徐某某於2015年7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南某某、吳某某償還借款債務,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南某某、吳某某應當共同歸還相應債務。因林某某、徐某某起訴提交的《借款協議書》複印件與當庭提交的《借款協議書》原件不完全一致,吳某某對此提出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林某某、徐某某分別提交的《借款協議書》原件備註部分存在自行添加款項交付過程等相關內容以及塗改還款期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審判活動進行。

杭州中院認為,林某某、徐某某在書面證據上塗改和擅自添加內容以混淆事實、謀取不當利益的意圖明顯,二審查明雖未否定款項出借的基礎事實,但林某某、徐某某二人的行為增加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難度、嚴重影響了司法秩序的正常進行,故決定對林某某罰款6萬元、徐某某罰款3萬元。

【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糾紛因為證據相對簡單且均由債權人持有,部分不誠信的當事人會利用民間借貸案件的這一特性,擅自對證據材料進行篡改,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成為虛假訴訟的多發領域。例如原始借條未寫明借期、利息,債權人事後自行添加了借款期限或借款利率;又如簽訂借款協議的文書在紙面上留有大量空白頁面,也會給不誠信的當事人留下可乘之機,建議在協議正文後寫明“此後無正文”等文字,防止他人擅自添加其他內容。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若查實當事人存在篡改證據、混淆事實等嚴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即便其行為未對案件實體處理結果造成影響,也依法予以懲戒,這對於引導訴訟當事人樹立規則意識,助力全社會共建誠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04

被告人餘某某、王某某虛假訴訟案

審理民事案件時

法院主動發現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

被告人餘某某與徐某某於2014年6月19日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15年5月21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餘某某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2015年5月3日,餘某某讓被告人王某某出面向徐某某借得30萬元,王某某再將該30萬元借給餘某某。餘某某借款後一直未還,為逃避債務,於2016年12月底與王某某商定虛構2014年10月3日餘某某為家中裝修房屋向王某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給王某某,由王某某向淳安法院起訴,意圖讓徐某某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12月30日,王某某持該借條向淳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餘某某、徐某某共同歸還借款30萬元。2017年2月6日,淳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餘某某到庭作虛假陳述,法院發現該張借條借款內容有可能虛假,決定中止審理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7年5月2日餘某某、王某某被刑事拘留,二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淳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餘某某、王某某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導致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餘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虛假訴訟案件。被告人餘某某與徐某某曾締結過婚姻關係,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有明確約定,餘某某因無法直接向徐某某借款,遂通過第三人(即被告人王某某)向徐某某借款,無力償還之時,企圖捏造夫妻共同債務來逃避債務。此類案件隱蔽性強,較難發現。淳安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能仔細審查證據,認真聽取當事人辯解,及時發現了線索並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

案例來源:淳安法院

05

被告人鄭某某虛假訴訟案

公司轉讓糾紛中

出讓方捏造公司擔保義務

欲獲取受讓方未支付的轉讓款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人鄭某某以4000萬元的價格將名下杭州千島湖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島湖某房開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陶某某並辦理了轉讓手續。陶某某陸續支付轉讓款2150萬元後,認為鄭某某隱瞞了千島湖某房開公司對外債務及擔保情況,拒絕支付剩餘1850萬元。鄭某某為獲取剩餘轉讓款,遂偽造了千島湖某房開公司對該185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函。2017年8月以該擔保函向淳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法院在價值2230.915萬元範圍內查封千島湖某房開公司財產。淳安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鄭某某有經濟犯罪嫌疑,依法移送公安機關。2018年10月31日鄭某某被刑事拘留,供認了上述犯罪事實。

淳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鄭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糾紛後,出讓方捏造公司擔保義務,提起民事訴訟,意圖獲取轉讓款的虛假訴訟案件。公司股權轉讓發生糾紛後,出讓方、受讓方都應通過正當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而不能投機取巧,妄圖通過虛假訴訟維護利益,否則只能是“偷雞不成蝕把米”,使自己陷入牢獄之災。該案的判決能夠警醒社會公眾,特別是公司股東必須使用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來源:淳安法院

06

被告人王某等人虛假訴訟案

訴訟代理人與他人通謀,

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

以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盛某某借款給徐某共25萬元,因徐某未能按約還款,二人慾起訴徐某,並向被告人姜某(法律工作者)諮詢債務形成時間對案件的影響。後姜某查出徐某的離婚時間,並告知了王某。王某、盛某某脅迫徐某重新出具兩張借條,並將借款時間提前至徐某離婚之前。盛某某拿到借條後找到了與徐某無借貸往來的被告人汪某,讓汪某與其以各自名義向徐某及徐的前妻王某某提起民事訴訟。姜某明知借條上借款時間已修改仍接受委託,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對王某某名下兩套房產進行保全。富陽法院對該兩套房產進行了保全。四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富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盛某某、姜某、汪某結夥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四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刑罰,並處人民幣二萬元至一萬元的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訴訟代理人參與作案,以虛假訴訟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兩高”司法解釋規定,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本案中,姜某作為法律工作者,前期為王某、盛某某出謀劃策,在王某、盛某某偽造借條,捏造夫妻共同債務後,仍接受委託,代理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保全被害人財產,致使法院查封了被害人的房產並開庭審理,不僅妨害了司法秩序,還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應當以虛假訴訟的共同犯罪追究刑責。這起案件很好地警示訴訟代理人要依法參與訴訟,不能知法犯法、玩弄司法,否則會身陷囹圄。

案例來源:富陽法院

07

被告人駱某某、王某某虛假訴訟案

採用虛假訴訟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

又構成詐騙罪,

按重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害人李某、沈某某夫婦先後向被告人駱某某、王某某借款6萬元、4萬元,二人出具了借條,但扣除利息後實際借得5.22萬元、3.6萬元。借款到期後,李某、沈某某歸還10萬元本金和4.8萬元利息,但駱某某、王某某要求再付2.8萬元利息,遭拒絕。駱某某、王某某經商議,捏造駱某某另外出借給李某、沈某某10萬元,以上述兩張借條為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沈某某歸還10萬元本金及違約金、代理費。王某某在審理期間出庭作虛假陳述。後臨安法院判決李某、沈某某歸還駱某某借款本金及違約金、代理費共計

10.76萬元,李某、沈某某實際支付了8萬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駱某某還採取上述相同手段,捏造借款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害人韓某某歸還本金2.5萬元及違約金、代理費等。臨安法院判決支持了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發後,駱某某退還了騙取的8萬元,駱某某、王某某獲得了被害人李某、沈某某的諒解。

臨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駱某某、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判處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的行為同時構成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按重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的案件。被告人駱某某、王某某以捏造的10萬元借款關係提起民事訴訟,實際非法佔有了被害人8萬元,其行為既構成虛假訴訟罪,又構成詐騙罪。按照涉案金額和兩罪的量刑標準,詐騙罪處罰較重,故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責。駱某某、王某某詐騙金額較大,依法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在其全額退還贓款並獲取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判處一年九個月和一年六個月刑罰,兼顧認罪、退贓從寬及從嚴打擊虛假訴訟、詐騙犯罪的精神。

案例來源:臨安法院

08

被告人陸某某詐騙案

以部分虛假的事實提起虛假訴訟,

以詐騙罪論處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陸某雪借給被害人陸某萍1萬元。經多次催討,陸某萍未歸還,陸某雪遂將借條金額由1萬元篡改為11萬元,並於2018年11月19日向富陽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陸某萍歸還11萬元、支付利息1.98萬元。2019年1月4日,富陽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本案,陸某萍對借條內容提出異議,並當庭申請對借條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內容是否為事後添加進行司法鑑定。經鑑定,上述內容均為事後添加。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陸某雪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富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陸某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假訴訟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陸某雪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陸某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判處陸某雪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篡改借條金額,以篡改後借條提起民事訴訟,意圖利用法院的裁判權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案件。從行為特徵看,被告人將借款金額由1萬元篡改為11萬元,屬於“以少增多型”的捏造事實,以篡改後的借條提起民事訴訟也是一種虛假訴訟行為。2018年,“兩高”《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訴訟罪中“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限定為“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故本案陸某雪的行為不能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但該行為的實質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借款金額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陷法官於錯誤認識,欲利用法院的裁判權實現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符合三角詐騙的特徵。在司法解釋認為其手段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的情況下,以詐騙罪對其行為進行整體否定性評價,體現出法院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嚴厲打擊,決不給不法分子任何可趁之機。

案例來源:富陽法院

09

被告人黃某等人虛假訴訟案

利用法律及政策漏洞,

通過虛假訴訟謀取非法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9月期間,在浙A車牌限制交易的情況下,被告人黃某、奚某、方某與擁有浙A車牌的章某、羅某等18名車主合謀,由車主向黃某、奚某、方某等三人出具虛假借條,黃某等三人通過提起虛假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利用司法拍賣可獲取浙A車牌的政策,將前述車主帶浙A車牌的車輛通過司法拍賣,提升車輛拍賣價格,非法從中賺取差價。其中,被告人黃某參與虛假訴訟17起,奚某參與虛假訴訟16起,方某參與虛假訴訟4起,章某、羅某等18名車主各參與虛假訴訟1起。

臨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奚某、方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黃某、奚某、方某某系主犯,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七千元不等;參與共謀的車主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執行階段發現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破獲。被查處的18起虛假訴訟案件中,5輛車已通過司法拍賣被高於市場價賣出,各被告人非法獲利數萬元,其餘案件或已調解結案或已進入執行、拍賣程序。這種行為鑽地方政策及行業規則的漏洞,通過司法途徑來攫取非法利益,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擾亂政府公共管理秩序,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應當予以打擊。本案的審判,嚴厲打擊了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保障地方政策的正常施行,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誠信有重要意義。

案例來源:臨安法院

10

被告人吳某某等詐騙案、劉某被罰款案

實施“套路貸”指使他人捏造借款事實

提起虛假訴訟騙取財物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起訴孔某某,要求孔某某返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利息,蕭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請。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孔某某支付了20萬元。杭州市檢察院依職權向杭州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原一、二審法院認定劉某與孔某某之間存在2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錯誤。杭州中院再審查明劉某與孔某某之間的2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系吳某某等人捏造,吳某某等人指使劉某提起虛假訴訟,依法裁定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起訴。吳某某等人也因犯詐騙罪被蕭山法院追究了刑事責任。

杭州中院認為,劉某明知自己不是真實權利人仍虛構事實進行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決定對劉某罰款人民幣5萬元。劉某已實際履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白手套”出面起訴的虛假訴訟案件。出資人因涉嫌犯罪,為了躲避司法機關的打擊,藏在幕後出謀劃策,偽造證據指使他人起訴,嚴重妨害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浪費司法資源,對此類行為中構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受指使的“白手套”雖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也依法給予民事制裁,以充分發揮司法的震懾力,震懾那些企圖謀取蠅頭小利的人不敢充當“白手套”,最大限度杜絕虛假訴訟。

案例來源:杭州中院

「提醒」假官司不能打!杭州法院發佈打擊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這些行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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