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博法律師說

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可以作為被執行的標的,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法院要求提取被執行養老金賬戶的金額時,社保中心應當予以配合。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於2005年受理了李某申請李一某、餘某某民間借貸強制執行一案,被執行人李一某系退休人員,並享有養老金收入,依法應予提取。根據舊有的養老金提取機制,市社保中心多次以社保基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能扣劃為由,僅向執行法院提供養老金賬戶,法院再根據賬戶查詢具體的開戶網點,並採取查扣凍措施。因查封期限最長為一年,執行法院需頻繁進行查扣凍,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加劇了執行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也影響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養老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社保中心下達提取收入的法律文書後,要求其履行協助義務,提取被執行人李一某養老金至法院賬戶。但社保中心拒絕履行協助義務。為順利提取該養老金收入,法院多次與社保中心進行溝通協調,並向社保中心釋法明理,告知其社保基金賬號內資金和具體發放資金的法律性質的區別,明確了該中心具有協助提取的義務,並釋明瞭其拒不協助的法律後果。經過溝通協商,社保中心於2018年6月6日回覆,該中心操作系統升級改造完成,現已能實現法院要求的提取功能。

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

依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同時,依照該規定第五條第八項的規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禁止,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均可以作為責任財產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性質上屬於資金請求權,是被執行人所有一類特殊債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凍結、扣劃。但是,由於養老金涉及的群體比較特殊,其謀生的能力相對較差,所以在凍結、扣劃前,依照查封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必須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養老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覆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養老金”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