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意向書具備實質性條款的,屬於房屋買賣合同

購房意向書具備實質性條款的,屬於房屋買賣合同

實踐中,房屋買賣一般會在購房之前簽訂購房意向書,之後再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購房意向書是房屋買賣雙方具有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意向,屬於預約合同,其目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即本約合同

但是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是,房屋買賣意向書(預約)具備了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本約)的實質性條款,明確約定了標的物的地點與面積、價款、交房時間、過戶手續、稅費、違約責任等等,這種具備實質性內容的“意向書”就不屬於預約合同了,而是屬於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為什麼要區分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呢?

因為預約合同是不能要求賣方辦理過戶手續及履行交房義務的,如果想要房子的,只能要求賣方履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正如下面這個案例。

案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再字第2號

買方王某與賣方祁某就杭州市下城區一處房屋簽訂了轉讓意向書,明確約定了標的物的地點、面積、價款、交房時間、過戶手續、稅費、違約責任等等,同時祁某又將其擁有產權的三寶新村的房屋向王某提供交易擔保。意向書簽訂之後,王某支付了定金,並向出賣人祁某支付了超過總房款40%的購房款。之後祁某藉故拒絕與王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過戶手續。

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祁某履行房屋轉讓合同的義務並辦理過戶手續。

但是一審法院卻認為雙方簽訂的意向書僅是對當事人締約義務的約定,所以王某要求祁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及收受房屋轉讓餘款的請求條件不成就。判決:祁某履行與王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義務。

這一判決與王某的請求是相距甚遠的,也沒有達到王某起訴的目的。

之後王某申請再審(王某未上訴),認為本案的意向書並不屬於預約合同,而是屬於房屋買賣合同,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的意向書雖然名為“意向書”,但已經具備房屋買賣合同的實質性條款,且雙方已履行房屋買賣的大部分內容,故意向書實為房屋買賣合同。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轉讓義務,辦理過戶手續。

針對意向書屬於預約還是本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就已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約與本約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所對應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是不同的,甚至可以說是相差甚遠的,需要對不同的意向書進行個案分析,辨別真偽。

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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