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州法院:世界地球日 x 世界法律日=?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

哲學家康德曾說

這個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

能讓我們的心靈感到深深的震撼

一是我們頭頂璀璨的星空

二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

4月22日,恰逢世界地球日(璀璨的星空)與世界法律日(崇高的道德法則)碰撞在一起。似乎在無聲地向我們強調“保護環境 人人有責”!

今年是第51個世界地球日,自然資源部發布此次地球日的主題為“珍愛地球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當前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也讓我們更加了解到生態平衡對於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決定性作用。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

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通過學習灤州法院楊海芸法官審理的(2019)冀0223刑初166號汙染環境罪案件來領悟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吧~

自2018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梁某夥同被告人張某等人在無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在唐山金馬工業有限公司院牆外東北側一大院內開辦電鍍廠(屬國家明令取締淘汰的“十五種重汙染小企業”之一)並且非法鍍鋅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暗管和滲坑非法排放。經檢測,該廠排汙口的廢水中重金屬總鋅含量為76.2mg/L,根據國家電鍍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該廠排放汙水中汙染物超標三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

經審理後認為,二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結合二被告人的自首等從輕情節,判處主犯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從犯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另外敦促被告人梁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對汙染的環境進行修復。

看到這裡是不是很多小夥伴還沒有意識到兩名被告人行為的惡劣性呢?

1

早在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就增設了“重大環境事故汙染罪”。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環境汙染罪”,此次修訂降低了入罪門檻,擴大了處罰範圍,加大了打擊力度。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絕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其實,我國古代就已將關於自然生態的觀念上升為國家管理制度。《周禮》記載,“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伐崇令》規定,“毋壞室,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以史為鑑,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中華民族綿延5000多年的文明歷史孕育著豐富的生態文化,如今建設生態文明的時代責任已經落在了我們這代人的肩上,我們每一個人都應成為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建設者,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創美麗中國建設新局面而努力奮鬥!

以愛之名

讓地球多點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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