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2018年帶給職場人很多的變化,各大城市一系列的爭奪人才大戰一輪接一輪上演,但是恐怕最引人注目的還是個稅的改革吧。政府3月初發布新政,將社會保險的徵收方改由稅務部門統一徵繳,一度引起中小企業經營者的恐慌,大家普遍預想可能會造成人力成本激增。同年10月1日起個人稅起徵點由3500元調整至5000元,職場人到手的收入變多了;而2018年12月13日,國務院出臺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此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同時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可是有很多朋友覺得很困惑,既然出臺了這個優惠政策,那麼作為個人如何享受到以上專項扣除優惠政策呢?亦或是作為企業辦稅人員如何順利完成新、老個稅政策交替工作?請看以下簡單解說。

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一、在職員工如何享受到專項扣除政策:

在職員工作為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時,需要先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並報送給任職單位。

(一)子女教育支出

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5條 1)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2)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3)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6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7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劃重點:

1、扣除依據:納稅人子女在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支出。

2、扣除辦法:納稅人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選擇夫妻雙方分別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納稅人有兩個孩子,子女教育專項扣除可翻倍。

3、資料準備:子女在境內接受教育的不需要特別留存資料但留存最好;但對於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資料。

4、其他說明: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在學籍繼續保留的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均可連續扣除不受影響。

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二)繼續教育支出

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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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扣除依據:

1)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

2、扣除辦法:

1)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4年);

2)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扣除3600元。

3、資料準備:學歷(學位)證書、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等。

4、其他說明: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的學歷(學位)繼續教育,一方面可以由父母選擇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相關費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選擇按照繼續教育的項目進行扣除。擇其一扣除,不得父母與子女共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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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病醫療支出

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複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劃重點:

1、扣除依據:扣除的醫藥費用支出包括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

2、扣除辦法:一個納稅年度內,由納稅人負擔的醫藥費用支出超過1.5萬元的部分(僅限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在每年8萬元的限額內據實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3、資料準備:患者需保留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4、其他說明: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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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貸款利息

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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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扣除依據:在職員工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2、扣除辦法: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20年)。

3、資料準備:貸款合同(協議)、貸款還款支出憑證。或者向辦理貸款的銀行、住房公積金中心進行諮詢索要。

4、其他說明: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房貸,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照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照扣除標準的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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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租金支出

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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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僱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納稅人無任職受僱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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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扣除依據:

1)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除上述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3)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辦法:

1)在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

2)除上述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

3)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

3、資料準備:房屋租賃協議。

其他說明: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可分別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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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贍養老人支出

參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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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扣除依據:在職員工贍養年滿60歲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去世,贍養年滿60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

2、扣除辦法:

1)納稅人屬於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

2)屬於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其中每人分攤的扣除額度不得超過1000元。

3、資料準備:戶籍相關證明,非獨生子女分攤贍養費用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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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辦稅經辦人員實操說明:

1、除大病醫療實行年度彙算清繳外,其餘5項均可在單位預扣繳環節完成減稅。納稅人只需將有關憑證留存備查,申報時並不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

2、任職單位比照“六險兩金”的扣除方式,為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3)對於納稅人在年度彙算清繳的自行納稅申報環節辦理的,如果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選擇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辦理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個稅新政策下如何解讀六項附加扣除以及具體如何操作才會節省個稅

綜上所述,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新政,對於個人而言好處頗多,在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到手的錢反而會增多。對於企業辦稅人員只要學習好政策要求,認真審查員工提交的相關資料信息,提前做好備查工作,個稅新政其實並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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