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退稅”折射出來的問題

最近一段時間關於個稅退稅的話題,一直佔了新聞熱搜。其實以專業角度來說,個稅退稅是不準確的,根據新個稅法,個稅退稅應該叫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有人肯定說:“什麼彙算清繳,非財稅人員不知道你在搞什麼,叫退稅多通俗”。可是叫退稅導致網上不少登入個稅APP,一頓操作猛如虎,一看補稅二百五。於是不少人都說:“什麼退稅,我怎麼還要補稅”。

  關於個人所得稅專業文章,筆者之前寫過幾十篇了,有興趣的具體可在本微信公眾號查看。本文主要談下,在所謂個稅退稅下,折射出來的稅和非稅的問題。

  一:信息洩露問題

  有人說:"新個稅法下,個稅彙算清繳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活動"。但是看到有人說:“我可真無情,退稅到賬,立刻卸載個人所得稅軟件嘻嘻嘻”。我認為這相對於普法來說,我認為更多的暴露了當前信息洩露的嚴重問題。

  其實關於個稅被任職的問題,自從新個稅APP出來的時候,新聞就報道了不少人被任職。但是一年多去過了,這個問題不僅沒有被整治,似乎是四處蔓延的態勢。隨便打開檢索個稅申訴或者被就業,就可以檢索一大堆這類新聞。

  比如:西北工業大學明德學院學生爆料,多個班學生在個人所得稅APP上有工資記錄,但他們從未接觸過該公司,懷疑個人信息被洩漏,學生稱聯繫導員讓自行處理。多次撥打學校電話但無人接聽,隨後學生透露,學校開始處理

  比如:近期,隨著個稅年度彙算開啟,很多人都在忙著補稅退稅。不過在汕尾海豐的大嶂村,有村民偶然發現,自己明明是靠種地為生,但個稅APP上卻顯示有好幾個月的工資記錄,後來一打聽才發現,整個村子裡像他這樣莫名“被入職”的村民竟有近千人之多。

  以上兩則新聞都有一個共性就是群體性,不管是整個班級或學校,還是整個村子或鎮子,信息完全被洩露。

  有人肯定會說:“信息洩露問題,這個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其他辦法,只能在個稅APP上進行申訴”。可是申訴這種做法也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比如某微博主這樣寫到:還沒畢業就被就業了,連續半年,每個月給我發0元的工資…從個稅app申訴了,結果稅務機關人員回覆說我申訴不屬實。第二次申訴ing。

  還有微博主這樣寫到:個稅APP申訴無效嗎?去年申訴了,今年又來冒用身份虛報

個稅“退稅”折射出來的問題

  當然這裡不是說稅局不管,既然個稅APP開發了申訴這個功能,而且也能在個稅APP上看到被任職的信息,所說稅局在新個稅徵管早就考慮過這個問題了。

  筆者看到這個信息

個稅“退稅”折射出來的問題

  還有盜用個人信息的企業在幹什麼呢?

  還有盜用個人信息的企業在幹什麼呢?我看到有個微博主是這麼說的:“真煩,一月份在個稅app上申訴沒有在某公司任職,這兩天那公司一直給我打電話,說要讓我負法律責任,也不知道為什麼能夠精確的拿到我的電話,叫出我的名字。難道我不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看看盜用別人的身份,企業竟然獲取了人家的電話,更可怕的是直接打電話過來威脅人家。這是什麼事情呀?

  有人肯定會說:“還威脅?告不死他”,可是有的人也說了,今天在個稅APP申訴了,明天這些企業有利用你的信息再虛假申報。似乎是錯了就改,改了再來,好像一直可以無限續杯下去。

  這裡面存在一個什麼問題呢?我在一個微博主發的圖片中找到了一些原因。如下圖某個班級信息被洩露,問題是這些盜用學生信息的公司,正在進行簡易註銷,如果在申訴之前註銷完畢,或者公司早就註銷完畢。那麼問題就複雜了。

個稅“退稅”折射出來的問題

  信息洩露在當下十分嚴重,表面上看我們每個人都有很多個密碼。實際上在某些人看來我們都是工具人,我們都在裸奔。騷擾電話不斷、身份信息被出售、平行世界橫行(一個自己說著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但是還在打工,另外一個自己是法定代表人,似乎不再打工)。我們以為自己有很多個密碼,可以鎖住一切,其實對某些人來說,只是TA想不想利用你的身份而已。

  二:企業偷逃稅問題

  在新個稅法之前,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籌劃”個稅,儼然成為公開的秘密。如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虛開發票,盜用他人身份信息拆分某人收入申報個稅。這種操作手法,看上去比野蠻粗暴的兩套賬,和購買虛假髮票,看上去像那麼回事。可是這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只是套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了形式上符合規定的票據而已,本質還是違法的。

  筆者在微博上檢索個稅申訴,根據微博主發出來的截圖,發現不少冒用他人信息申報個稅的公司,不少是勞務公司、建築公司、文化傳媒公司、互聯網公司。為什麼是這類公司居多呢?因為他們偷逃稅有著強烈的“驅動”。

  像勞務類公司、建築企業,一是本身因為業務性質,決定了其一定會聘用勞務工(臨時工),而這些人的費用,因為一些原因可能無法取得發票,為了使這些已經發生的費用,在能滿足稅法的以票扣除的條件,所以利用其他人身份虛列費用或者虛開發票。二是這些企業為了偷逃稅,盜用他人身份進行操作。像文化傳媒公司、互聯網公司是本身成本支出較之於製造業肯定是高的,那麼盜用他人身份,列示成本費用,做成對申報稅務的外帳。

  其實不少公司都以目前我國以票控稅不合理,我企業本身發生了費用,只是沒有發票就不讓稅前扣除,我當然要想其他辦法了。對於這種說辭,稅局也做了一些努力,比如採用委託代徵方式進行管控。

  筆者隨便以某平臺經濟與稅局簽署的委託代徵協議來看。

  集美區國稅局與一品威客網簽訂委託代徵協議:一品威客網創建於2010年7月1日,是國內領先的創意服務眾包平臺、非實物產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註冊用戶超千萬。註冊用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僱主(買家,主要為中小微企業主),一是威客(賣家,主要為自由工作者、創意服務工作室、機構等),雙方交易的是創意類產品。

  “在雙方交易過程中,僱主會需要發票,而有部分威客是個人、工作室,無法提供發票。同時雙方在互聯網平臺上交易,分佈在全國各地,需要提供開票的證明原件,在操作上存在較大難度,這成為了一大難題。”一品威客網相關負責人說。此次,集美區國家稅務局與一品威客網簽訂委託代徵協議,可以達到共贏效果。一方面,稅務部門通過依託第三方力量,可以減輕辦稅服務廳壓力,方便納稅人就近辦稅,從而降低徵納成本,優化納稅服務,提升徵管質效。另一方面,徹底解決威客在一品威客網平臺接單賺錢,無法向僱主開具發票的難題,這對平臺和交易雙方來說,都是積極、有益的。“一品威客網會嚴格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授權,根據代徵協議的要求,做好代徵稅費工作,向僱主方出具發票,服務好平臺交易雙方。”一品威客網相關負責人表示。

  委託代徵協議看上去是解決了很多企業說的無法取得發票的問題,但是這又出現了另外一問題,那就是最近不少地方發現,這些平臺委託代徵也存在一些不合規的問題。這就尷尬了,之前企業說我無法取得發票,稅局說可以搞委託代徵,現在委託代徵了,不少平臺又開始在這胡來了。為什麼呢?個人認為本質我們目前稅收徵管還是打補丁的方式,在以票控稅的模式下,更深入的發掘以票控稅的模式,而未觸及本質問題。

  有人會說:“我們企業都是一套帳,所以不存在偷逃稅的問題,應該不需要關注什麼員工個稅身份的問題”。

  還有人會說:“這些企業都是些中小企業,搞兩套賬的企業,我們上市公司,不存在這些問題,不需要關注員工個稅身份信息問題”。

  其實不然,在新個稅模式下,稅局需要升級個稅徵管模式,提升管控手段;個人需要關注個人信息風險以及個稅風險;相關部門需要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政策法規,加強對違法份子打擊力度。而企業呢?也需要加強涉及員工個稅的信息的工作。

  有人肯定會說:“我企業只需要不做兩套賬務,不偷逃稅,就可以了嘛,還需要做什麼?想多了”。下面我們看一個上市公司的公告。

  稅案:廣州市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收到廣州市白雲區地方稅務局石井稅務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補發):“涉嫌違規事實:公司屬於勞動密集型企業,季節性用工變化較大,由於經營性質所限,在實際經營中會根據訂單情況聘用工人。在招聘過程中,因公司負責招聘的職員審查不嚴格,導致個別人員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廠務工,公司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被認定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經核實:吳某,女,身份證號碼44011119850914****,2017年6月-12月期間身份證信息被他人冒用,進入公司工作。(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公告編號:2018-02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廣州市白雲區地方稅務局石井稅務所於2018年5月2日決定對公司處以2,000元罰款。”

  評析:如果這家上市公司的公告解釋屬實的話(也就是說是進廠員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然後可能被個稅申訴,進而導致企業被稅局檢查),而不是企業自己存在盜用他人身份的問題。那麼問題來了,在很多工廠都會面臨這個問題,也就是一個幾千人或幾萬人的工人,其中是否有利用他人身份進入工廠的呢?企業如果核實和管控?發生這類問題後如何處理?這對於企業來說都是一個問題。

  關於虛列公司問題,在新個稅法之前,此問題比較嚴重,且稅局核查力度有限,導致部分不良份子利用系統漏洞,隨著新個稅APP上線後,此種操作手法變成了裸奔。當然此問題不是一個個稅APP就可以完全杜絕的,比如還是有人會將家裡老小身份證信息,用來拆分列支個人工資收入。但是新個稅系統後續升級後,筆者相信以前一家老小(上至七八十歲老父母,下至上學的孩子),未在公司任職,卻都在一個公司領取公司的現象,未來個稅徵管系統升級後,肯定後臺數據會監控此異常,需要這麼企業提出合理解釋。

  三:稅法普及問題

  有人說:“還是這個新個稅法好呀,這下大家都開始熟悉稅法了”。個人認為能啟動一點作用,但是稅法普法還是任重道遠。為何這麼說,看看微博上以下言論就知道了。

  言論1:北京個稅退稅可以辦了,歡歡喜喜等著退錢,結果一頓操作後,我還要賠國家8000多…馬上把app刪了,就當無事發生過。

  言論2:一頓操作猛如虎,一看補稅一萬五。我也是嚇得我趕緊卸載了[發呆]

  言論3::個稅清算,看很多人退稅了,隱隱覺得還是不要看了吧,中午有人發信息說他們同事都退了一千多,讓我看看,我拒絕了,退也不要了。胖子在群裡發了圖他還要補兩千多,我更是拒絕了。另一個同事說她是0,最後還是手賤下載了app一通操作,果不其然,要補。果斷退出,刪了app。以為就此算了……沒想到看到一個#個稅未補稅將加收滯納金#

  言論4:個人所得稅終於可以退稅了,興致沖沖以為又可以多一筆零花錢,然後打開後退稅為0。然後又看到知乎熱榜的回答說,退稅為0可能是操作不對,更改計稅方式可以多退幾千,再度興致沖沖地重新操作,結果現在讓我補交一千多?

  言論5:別人打開個稅app都要退稅,而我要補交一千多,我心裡苦啊,為什麼不直接給我在工資里扣掉,要讓我承受這份痛,不要讓我知道扣錢悄無聲息扣掉不好嗎

  以上言論雖不能代表大部分非財稅人員,但是也可能看出來大家只是對於退稅感興趣,對於稅法條文不感冒。我想說的是,個稅年度彙算清繳不一定都會退稅,個稅APP不是退稅APP,也可能需要補稅,卸載app不能免除補稅義務,逾期不補要面臨加徵滯納金和影響徵信評價的風險,所以首先了解看清楚任職受僱信息是否準確,其次查明19年度收入和納稅情況,是否存在任職及申報的不實消息,如有則儘快申訴,再進行申報。

  那麼對於個人來說除了關心退稅與否,還要關心什麼呢?我們看一下下面的兩個案例。

  案例1:2017年6至7月,家住北京朝陽區的雷先生分5次領取了小米支付公司支付的網絡現金紅包合計0.13元,小米支付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中“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的要求,按照偶然所得為雷先生代繳了個稅。出於方便,小米支付公司還將其他獲得紅包的人個稅合併以雷先生的名義申報納稅,共計申報個稅25元。2018年4月,雷先生接到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障中心通知,因小米支付公司為他繳納了個稅,致使他不滿足國家規定的補貼政策,因此低保審核、住房補貼和政府相關審核未能通過。雷先生於2018年5月至8月期間多次往返相關部門,終於爭取到了社保中心的暫時通過,但想到期間的奔波和不便,於是憤而將小米支付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例2:據《廣州日報》報道,2018年初,一位低保戶在領取低保金時被告知,她有個稅申報,在別處有所得,低保資格被取消。經稅務部門調查發現,這位低保戶的個人信息被盜用,進行虛假申報個稅。

  以上兩個案例,一個是告訴我們不是啥紅包都可以搶,同時告訴我們個稅涉及其他方面。一個案例告訴我們個稅信息被盜用可能影響低保的領取,所以個人需要注意。

  四:退稅風險問題

  其實在歷史上首次個稅彙算清繳中,筆者發現還有很多人以無知者無畏的態度,為了多退個稅,採取了簡單粗暴的方式進行退稅。這肯定是違法的,以下主要以稅局官方的解答來看。

  問題1虛增減稅項目或已繳稅額會有什麼後果?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納稅人申報時虛增減稅項目的,將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問題2虛報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會怎麼樣?

  納稅人如未依法如實填報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的,不僅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還會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範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

  (五)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除承擔上述不如實填報的法律後果外,還可能對您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造成一定影響。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第三條,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五:個稅籌劃問題

  關於個稅籌劃咱們不談什麼拿發票來衝抵,更不談盜用他人身份拆分工資。咱們來談一談存在年終獎和工資時,如何對個稅進行籌劃。

  有人說:“什麼個稅籌劃,不就是在個稅APP上切換個稅計算模式嗎?選擇單獨計稅還是綜合計稅嘛?”。還有人說:“錢都發了,籌劃啥呀,總歸不可能跟稅局說我發錯了,我現在重新發吧?”。

  這些說法一個是認為個稅沒有籌劃空間,或者認為所謂籌劃都是違法(比如盜用身份),這個是錯誤的,個稅當然有籌劃空間,具體需要根據實際來,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沒有固定的公式可以套用。一個是認為籌劃需要體現,這個是正確的,比如2020年發放2019年年終獎時,你就可以籌劃那種方式是最優的。

  關於個稅籌劃,筆者曾專門寫過一篇文章(年終獎個稅的籌劃路徑及案例分析),此處將文章主要部分摘錄如下。

  一:籌劃路徑圖

個稅“退稅”折射出來的問題

  政策適用期間:根據財稅〔2018〕164號文件,也就是年終獎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放的(員工在此期間實際取得的),納稅人按照財稅〔2018〕164號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此期間就存在兩種計算辦法。

  備註與說明:

  1: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綜合所得收入額(含年終獎)-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有人說為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要和36000元作比較呢?這個數有什麼依據呢?這個數肯定不是筆者掐指一算出來的。我們首先看居民個人工資薪金個人綜合稅率表,其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6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而如果按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6000元,36000/12=3000元,按照年終獎個稅稅率表,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發現沒此時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6000元下,兩種稅率和都是3%,速算扣除為0,那麼顯然兩者計算結果是一樣的。

  3:至於為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0時,就應該選用工資薪金和年終獎一起計算個稅,這個就更簡單了。既然全年應納稅所得(工資+年終獎),計算是小於0的。那就不需要納稅了,此時你還單獨把年終獎拿出來算稅?

  4:年應納稅所得額>36000元,年終獎單獨計稅更有利(即工資和年終獎分別計算個稅),但是需要看年終獎部分是否存在盲區,如果存在盲區,則將年終獎總額,部分歸入工資薪金納稅,剩下年終獎單獨納稅。具體怎麼測算,本文第三部分有詳細案例介紹。

  二:籌劃案例

  案例:研發部王六,2019年每月稅前工資為12000元(基本工資7000,薪級工資3000,績效工資1000,加班費500,津貼補助500),代扣社保合計1050元,代扣公積金500元,2019年12月發放年終獎350000元,王二每月專項附加扣除為3500元,2019年發放此筆年終獎之前,沒有享受年終獎個稅計算政策。計算王二個稅及年終獎個稅。

  個稅盲區:

個稅“退稅”折射出來的問題

  第一步:計算年應納稅所得額

  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0*12+350000-1050*12-500*12-3500*12-60000=37.34萬

  第二步:判斷選擇計算模式

  因為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7.34萬,則年終獎和工資薪金分別計算有利。(根據以上籌劃路徑圖)

  第三步:年終獎發放額是否屬於年終獎盲區

  年終獎30萬,根據年終獎盲區表,屬於盲區。所以為避免陷入盲區,需要將年終獎一部分劃入工資薪金計稅,剩下部分單獨按照年終獎計算個稅。(根據個稅年終獎盲區表格)

  第四步:那麼如何計算劃入多少計入工資薪金呢?

  年終獎35萬,根據以上年終獎盲區表,有幾個盲區跨越界限,一個是36000元,一個是144000元,一個是300000元。

  那麼35萬劃歸多少進入工資薪金計算個稅呢?

  1:如果劃歸30萬計入年終獎,5萬作為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個稅:

  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2000*12+50000-1050*12-500*12-3500*12-60000=7.34萬

  計算個稅=7.34*10%-0.2520=0.482萬

  年終獎個稅:

  300000/12=25000元,年終獎個稅=300000*20%-1410=58590元

  共計個稅=0.482+5.859=6.341萬

  2:如劃歸14.4萬計入年終獎,20.6作為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個稅:

  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2000*12+206000-1050*12-500*12-3500*12-60000=22.94萬

  工資薪金個稅=22.94*20%-16920=28960元

  年終獎個稅:

  14.4/12=1.2萬,年終獎個稅=14.4*10%-210=14190元

  共計納稅=2.896+1.419=4.315萬

  3:如劃歸36000元計入年終獎,31.4萬計入工資薪。

  工資薪金個稅:

  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2000*12+314000-1050*12-500*12-3500*12-60000=33.74萬

  工資薪金個稅=33.74*25%-31920=5.243萬

  年終獎個稅:

  36000/12=3000元,年終獎個稅=36000*3%=1080元

  合併納稅=5.243+0.108=5.351萬。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如劃歸14.4萬計入年終獎,20.6作為工資薪金。繳納個稅最少,可以選擇此種辦法。當然以上只是分析過程,為了瞭解其背後計算的邏,你可以按照筆者步奏來籌劃,然後對於年終獎部分,針對涉及盲區一一測試,當然也可以把以上關係,通過EXCEL函數表示,只輸入相關數據即可計算得出。

  當然以上案例實務運用存在一個問題,比如2020年發放2019年年終獎,如果存在可以籌劃的空間,那麼年終獎劃歸多少進入工資,劃歸多少進入年終獎呢?因為新個稅時按照年度進行個稅彙算,現在時刻如何知道某個員工2020年整個年度的工資情況呢?對於工資固定的人員來說,這似乎不是問題,但是對於需要根據業績來確定其工資的,這就比較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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