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盗窃专偷耕牛,化州这个少年获刑一年

从化州法院获悉,化州法院近日审判了一起盗窃耕牛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的是一个专门盗窃耕牛的团伙。这个盗窃团伙以黄某(化名)为首,以李某某、余某某、杨某(化名)、吴某(化名)为成员,在2016年至2019年间,采取娴熟的作案手段:盗窃之前由黄某事前联系好车辆和买家,准备好作案使用的牛绳、牛鼻圈等工具,其他成员则密切配合,在化州市播扬镇辖区内盗窃耕牛。其中李某某共参与盗窃2次。

从化州法院获悉,化州法院近日审判了一起盗窃耕牛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的是一个专门盗窃耕牛的团伙。这个盗窃团伙以黄某(化名)为首,以李某某、余某某、杨某(化名)、吴某(化名)为成员,在2016年至2019年间,采取娴熟的作案手段:盗窃之前由黄某事前联系好车辆和买家,准备好作案使用的牛绳、牛鼻圈等工具,其他成员则密切配合,在化州市播扬镇辖区内盗窃耕牛。其中李某某共参与盗窃2次。

参与盗窃专偷耕牛,化州这个少年获刑一年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1.17岁的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参与到这个团伙,8月份的一天零时许,趁夜深人静,村民已经熟睡之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余某某窜到黄某事前踩点的播扬镇某村的周某(化名)的牛栏处,由黄某负责毒死周某的狼狗,余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悄悄偷走村民周某的一头母水牛。随后,三人拉赶牛离开现场,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将牛运送至化州市那务镇以5300元的价格卖掉分赃。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被盗的水牛价值人民币105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尝到甜头后,又以同样的方式铤而走险: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趁中午村民已经回家休息,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黄某、余某某、杨某窜到余某某、杨某事前踩好点的播扬镇一处禾田附近,由李某某、黄某下到禾田里盗牛,余某某、杨某负责望风,趁周边无人,合伙盗走一头大母黄牛和一头小公黄牛。随后,将牛运送至高州以5900元的价格卖了分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大母黄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小母黄牛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为自己的偷牛行为计划得天衣无缝,不会被人发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村民,耕牛不仅是村民的私人财产,还是重要的生产工具,对农民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又逢春耕时节,各村民在恢复生产的同时,亦应注意提高警惕,严加防范,看管好自家的牲畜,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财物丢失,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同时提醒群众要遵纪守法,不参与犯罪活动,不与犯罪分子合谋,以免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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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岁的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参与到这个团伙,8月份的一天零时许,趁夜深人静,村民已经熟睡之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余某某窜到黄某事前踩点的播扬镇某村的周某(化名)的牛栏处,由黄某负责毒死周某的狼狗,余某某负责望风,李某某悄悄偷走村民周某的一头母水牛。随后,三人拉赶牛离开现场,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将牛运送至化州市那务镇以5300元的价格卖掉分赃。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被盗的水牛价值人民币105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尝到甜头后,又以同样的方式铤而走险: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趁中午村民已经回家休息,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黄某、余某某、杨某窜到余某某、杨某事前踩好点的播扬镇一处禾田附近,由李某某、黄某下到禾田里盗牛,余某某、杨某负责望风,趁周边无人,合伙盗走一头大母黄牛和一头小公黄牛。随后,将牛运送至高州以5900元的价格卖了分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大母黄牛价值人民币8000元,小母黄牛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为自己的偷牛行为计划得天衣无缝,不会被人发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广大村民,耕牛不仅是村民的私人财产,还是重要的生产工具,对农民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又逢春耕时节,各村民在恢复生产的同时,亦应注意提高警惕,严加防范,看管好自家的牲畜,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财物丢失,及时向公安机关求助;同时提醒群众要遵纪守法,不参与犯罪活动,不与犯罪分子合谋,以免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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