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施行,严重欠薪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4 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

众所周知,三农问题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首要问题,每年中央针对三农问题都会发布一号文件,农民工问题更是三农问题关注之所在,从以人文本原则出发,保障农民工群体利益,不仅关系农民工的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农业和农村政策落实,关系留守老人及儿童的妥善照顾和抚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施行,严重欠薪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本文将站在农民工的角度来分析该条例对其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条例关于农民工身份的认定

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首先,农民工应具备农村居民的身份,即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相关生产资料为主要生存方式的居民。其次,应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该处用人单位应理解为劳务分包单位或直接雇佣或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施工单位。

(二)条例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践中,农民工工资一般为年底结算,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就是靠着年底的工资回家过年,而往往因建设施工的复杂性,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导致农民工无法按时领取工资。条例施行后,工资支付应依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约定或者合法的规章制度,也就从法律上改变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也就是说,不管是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还是依据规章支付确定,工资支付应在当期或次期支付,如果周期为按月支付的,即工资应在提供劳动的本月或下个月支付,不得任意拖欠,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更是明确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

(三)条例关于农民工劳动合同与实名登记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该条款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即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以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或认定雇佣关系或认定劳务关系复杂不清的法律关系加以定性,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四)条例关于监管部门的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也就是说,县级以上政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负责部门,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内容,即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与政府考核挂钩,这将大大加大该问题的解决力度。

同时,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也就是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因此,如果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兄弟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反映。

(五)条例关于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影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因此,也提醒广大企业要认真对待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否则将在贷款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多个领域受到限制,影响业务发展和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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