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後去世 8個月後家屬提出索賠 庭審現場曝光

央視網消息: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樓進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趕火車時,被一個行李箱絆倒。不幸的是,十五天後她去世了。老人的家人認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過錯,將她告上法庭,索賠62萬多元。今年8月18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那麼,當時的事發經過是怎樣的?行李箱的所有者,要為這起事件承擔民事責任嗎?一審庭審中展示的視頻錄像還原了事發時的一幕。

上車後出現不適 下車後住院

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後去世 8個月後家屬提出索賠 庭審現場曝光

原告劉先生是不幸去世的王老太太的兒子。他說,母親67歲了,案發當天,他送母親到北京西站乘火車回石家莊老家。從二樓進站口進站時,老人走著走著碰到被告劉女士的箱子,當即被絆倒後摔到地上。劉先生說,當時母親感覺有些頭暈,沒有其他症狀,於是與劉女士互留聯繫方式繼續趕車。劉先生將母親送上車後離開。然而,車開動後,王老太太感到頭痛、頭暈等不適,直到下午4點36分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她的侄女接站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老人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劉老太太被診斷為“腦出血”。由於情況複雜,當天19點18分,她轉院到了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后,又轉到河北友愛醫院,兩天後不幸去世。原告認為,對於王老太太的摔倒,被告劉女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並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62萬餘元。

被告方辯稱,老人雖然絆在劉女士的行李箱上摔倒受傷,這是一個事實,但是劉女士對於死者的摔倒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重大過錯,對其死亡不承擔責任。

準備進站時 發現走錯位置

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後去世 8個月後家屬提出索賠 庭審現場曝光

那麼,被告方對老人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責任呢?在庭審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事發時北京西站二樓進站口一側的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向進站口走來的兩個人,其中走在前面的男士正是本案的原告劉先生,跟在他後面的是他的母親王老太太。

母子二人趕往檢票口的時候,被告劉女士出現在畫面裡,事發當天,她要回蘭州老家去參加父親的葬禮。走到檢票口後,劉女士正好排在原告劉先生和母親的後面。當他們準備進入檢票口時,劉先生髮現自己走錯了位置。

當時,劉先生詢問車站工作人員後得知,辦理辦站臺票的窗口在進站口另外一側,於是趕忙帶母親轉身奔向。他向旁邊倒退了三步,而他的母親取回自己的車票之後,轉身向後走去,走了四步。此時,被告劉女士與王老太太的距離很接近了,兩個人幾乎是同時側身。當就在王老太邁出第五步時,撞上了劉女士的拉桿箱,重心不穩側身摔到了地上。

原告認為,王老太太轉身往回走時,被告劉女士的身體向旁邊側了一下,但是箱子卻原地沒動,造成了老人被絆倒。但是,被告方對此說法並不認可。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商寧:你往前走路,你難道不應該看一下前面的路有沒有什麼障礙?尤其在你逆行的時候,在火車站的時候你躲過的人,但是人後面有一個箱子,這都是屬於正常的一個狀況,你不能說應該買一個萬向輪的箱子把它靠在旁邊,因為這個箱子也是正規的一個廠家來購買的,所以你不能夠讓王老太太說你應該把箱子弄成萬向輪的緊緊貼在你的身邊,這是不合理的。

原被告展開辯論 摔倒原因成焦點

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後去世 8個月後家屬提出索賠 庭審現場曝光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雙方就事發時王老太太和劉女士兩人站的位置,行李箱的位置等問題,都進行了激烈的爭論。那麼老人的不幸去世,責任究竟在誰呢?

被告方辯稱,王老太太摔倒時,劉女士和箱子的位置是符合常理的。而老人的逆行才是導致她摔倒的原因。對此,原告方表示,如果被告劉女士在排隊時,與老人保持一個安全距離,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對於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離,被告方表示,根據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二人之間是有安全距離的。另外,被告方還提出,劉女士已經63歲了,讓她在王老太太轉身時,不但自己要躲開,還要將箱子挪開,是不可能完成的。

那麼,當王老太太摔倒後,又發生了些什麼呢?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看到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劉女士立刻將箱子放倒,上前查看她的情況。而老人的兒子劉先生也趕忙回到母親的身邊。原告劉先生稱,當時老人說沒什麼事,於是在北京西站工作人員的協助下,與劉女士互留了聯繫方式。

隨後,老人和劉女士分別登上了各自的列車。那麼,接下來都發生了些什麼呢?原告劉先生說,把老人送上火車後,自己還一直擔心母親是否有事,因此幾次打電話詢問情況。原告劉先生稱,自己也沒有想到的是,打電話時母親還只是有些頭暈,到站後,她竟已經無法支撐自己走下火車了,隨後她被120救護車送往石家莊第一醫院進行治療。劉先生也連夜驅車趕往石家莊。

原告劉先生向法庭提交的傷者就診的第一家醫院出具的醫學影像報告顯示,王老太太左側額顳頂部、右側額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形成。原告方稱,由於醫院治不了,因此家屬將老人轉院至第二家醫院進行治療。王老太太在醫院治療了十五天,終因呼吸衰竭,不幸去世。

事發八個月後 行李箱主人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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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太不幸去世,而另一邊,行李箱的主人劉女士,事發後只知道王老太太住進了醫院,但是對於她的離世一開始並不知情。就這樣時間過去了八個多月,直到2019年的11月,劉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她這才知道老人的家人將她告上了法庭。

但是,被告方表示,收到王老太太住院的消息之後,兩家並沒有再聯繫過,直到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才得知老人已經去世八個月了。對此被告方表示,老人病歷上所寫的“家屬拒絕其他搶救措施”,是因為老人已經沒有生還的希望,放棄治療也是聽從醫生的建議。

被告方在庭上表示,對於原告主張的60%的侵權責任,不予認可。而原告方堅持認為,被告的一些行為是造成老人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是有過錯的,要承擔60%的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過錯

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劉女士是否因過錯導致王老太太摔倒,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方並不存在過錯。

審判長 刁彤:過錯的基本形態分為故意和過失,結合本案事發時的視頻可見,劉某某並沒有主觀故意,那他是否存在過失呢/本案事發的地點是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是公眾乘坐火車的重要樞紐,而王某某摔倒的地點是火車站進站檢票口旁,正常行進的旅客在通過檢票口後,就可以乘坐火車,鮮有人從火車站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王某某轉身距她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時間,在這個短短的4秒之內,首先劉某某無法預見王某某何時突然轉身,其次在王某某突然轉身的三四秒間,劉某某無法預見可能發生意外的這個情況,所以我們認為劉某某並不存在過失。

另外,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兒子是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因此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應對正常通行者強加註意義務。

審判長 刁彤:本案中王某某轉身行走5步才碰到劉某某的行李箱,可見二人之間是有一定的這個距離,而且劉某某作為正常行進的旅客,他的行李箱並非超大超重,且全程都在他控制範圍內,屬在其身邊的合理範圍,所以我們認定劉某某對王某某摔倒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王某某在轉身時未審慎觀察周圍環境,未注意合理義務,其對摔倒應自身承擔相應的過錯。

法庭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劉女士對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

因此,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並沒有提出上訴。法官提示,在人員密集場所行走時,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避免風險的發生。

審判長 刁彤:本案中,王某某摔倒後昏迷致最後死亡,確令人惋惜,但該悲痛結果的發生不應是劉某某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和理由,完全行為能力人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像本案中的王某某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躲避正常行進的人群,而不是將更高的注意義務強加在正常行進的旅客之中。還有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對老年人有有效和審慎的看護和關注,避免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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