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之關於職務侵佔罪

此前在《企業財產之刑事保護》的文章中有提及關於職務侵佔罪的相關法律問題。因為工作關係,發現職務侵佔罪屬於頻發罪名,而受害企業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總會遇到諸多阻力和障礙。究其根本,還是因為受害企業對職務侵佔罪的成案標準不清楚。為此,從實務角度對職務侵佔罪構罪標準作簡單分析。

導讀:

一、職務侵佔罪罪名解讀

二、職務侵佔罪刑事報案材料

三、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跟進

四、職務侵佔罪罪與罰

一、職務侵佔罪罪名解讀

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此,本罪行為主體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即與本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律關係;除此,若不在本單位任職,則不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行為表現,必須是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方可,如財務人員利用其掌管錢款的便利條件、銷售人員利用其銷售貨物的便利條件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本罪屬於數額犯,只有數額較大,才能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6萬以上即構罪,依法應當定罪處罰;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100萬以上即構成數額巨大。

二、職務侵佔罪刑事報案材料(滿足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標準所需提交的證據材料)

1.書寫一份報案材料(其抬頭可為,對xxx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報案)

報案材料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報案人(法人或自然人)基本情況,被舉報人基本情況,陳述舉報事實內容(即被報案人涉嫌侵佔公司財物的大致情況),如公司經營範圍、業務往來情況、被舉報人入職時間、崗位、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關係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或款物)的數額等。報案材料需單位或公司加蓋公章;若為個人的,需本人簽名。

2. 報案人身份證明材料

(1)單位報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單位或公司蓋公章)

(2)個人報案:身份證複印件。

3. 公司經營辦公場所的權利憑證

如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有權使用該場地的證明材料。

4. 被舉報人與本單位之間關係的證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任職文件、員工登記表、崗位職責說明書、工資發放記錄、社保記錄等。

本單位與被舉報人不存在勞資糾紛的證明材料,或是聲明。

6. 本單位與客戶單位的合同關係

簽訂的書面合同或協議;若為口頭合同的,應提供本單位與客戶單位往來情況說明(如qq、微信、釘釘等網絡電子數據等),出入庫單、收發貨記錄、貨運單號等。

7.被侵佔財物的相關證據材料

出貨記錄、提貨單、收款收據、支付憑證、銀行票據、財務去向相關證明、消費單據、產權過戶登記等。

有些企業為了走賬或是避稅需要,通常存在私卡公用(私人開辦的銀行卡借給公司用),即客戶單位支付的款項直接進到個人卡上而不進到單位賬戶上。相關人員利用其掌管私卡的機會,利用該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以虛假支出的形式直接將本單位款項劃出到其另外賬戶上而非法佔為己有。為此,單位還應提供私卡公用,私卡上的款項即為單位款項的的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譬如與客戶單位的交易習慣、客戶支付說明、款項進入私卡的付款說明等)。

8.應公安機關的要求而需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材料均為A4紙,並加蓋公章。

三、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跟進

職務侵佔罪屬於侵財性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相較暴力性犯罪,或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其他類犯罪而言,涉及面僅為“點”對“點”的關係,其影響面相對不大。正因為涉及面不廣,所以公安機關對此的重視程度不高,即便已刑事立案,但其調查取證的偵查工作也顯得不那麼緊迫和及時。遇此情形,受害企業除向公安機關不斷跟進了解外,還應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反映;或向同級人檢察院投訴反映,督促公安機關及時開展偵查工作,以將刑事訴訟程序向前推進。

四、職務侵佔罪罪與罰

如前述,構成此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規定,職務侵佔罪可以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行為人能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於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因此,受害企業在遇到本單位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時候,重點應收集本單位與行為人之間所存在的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當然,具有本單位股東資格的人另當別論);案涉財物的權屬關係(是否屬於本單位所有,或由本單位管控);行為人非法佔為己有是否利用了其職務便利。受害單位所提交證據只要符合或是滿足這些要件要素即可。而公安機關有義務和責任進一步調查取證,包括向行為人進行問話,核實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真正做到不枉不縱,並保障各方合法、正當的權利。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抱有僥倖心理。最後,人人都要有一顆敬畏法律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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