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以及文书模板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核心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办理取保候审后应当履行的一般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办理取保候审后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特殊义务系根据案件情况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与保证金金额: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模板:取保候审申请书(非法经营罪)

申请人

:陈海东,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2430号3楼

联系电话:176 1215 9657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申请人陈海东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 ××月××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现申请人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涉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社会危害性不大。

1、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只是最底层的业务员,其于2020年5月份入职,截至其于2020年××月××日被采取强制措施,总计入职时长不足3个月,其对公司的经营模式不胜了解,更不会知道客户入金的钱财最终流向。其没有相关金融行业服务经验,亦非金融专业毕业,其不可能也不会了解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公司及个人需要相应的资质。其只想有一份能够养活自己的工作,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犯罪而去从事相应的工作的。

2、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特别低。其工资特别低,其入职3个月,累计从公司拿的工资不足万元,这些工资远远低于该地区的平均工资。

综上,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申请人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案情类似的案件,法院大多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情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有稳定的住所,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比较容易进行监督,其家属愿意以人担保或者财产担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其在第一次做笔录时便已经做了如实供述。关于犯罪嫌疑人×××这块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被办案机关固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手机、银行卡等主要证据已经被办案机关扣押,证人证言已经固定,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证据查清了关于×××涉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至于会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除去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外,其并未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无前科,无不良嗜好,系初犯、偶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才涉及违法犯罪。在申请人会见×××时,其泣不成声。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期望能够早点出来,为社会做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各项规定,家属愿意以人担保或者财产担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刘宏斌做到:(一)遵纪守法;(二)保证随传随到;(三)不干扰证人作证;(四)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五)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过往并无违法乱纪之事,且犯罪嫌疑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因此,恳请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和实际情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求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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