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一涉黑案件一审宣判

首要分子被判刑25年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阳网讯(全媒体记者徐蕾通讯员程远景)10月1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张某等1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等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9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13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等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因参加“刘某平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起犯罪,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为谋取经济利益,短时间内即实施了有组织犯罪。2010年10月13日,李某某组织多人盗挖方城县城区主干道张骞大道绿化带苗木,并殴打制止盗挖的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李某某依托以前所积累的经济基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高利放贷等活动,并通过虚增债权等手段,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原、彭某、张某、程某、杜某某为积极参加者,李某星、李某柱、王某、李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妨害作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严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重干扰民事诉讼等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破坏基层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工作秩序。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刻意交往有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拉拢法律工作者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提供法律帮助,迫于该犯罪组织的影响力,大多数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严重威胁当地群众安全感。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财产刑。另外13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等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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