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買菜被車撞傷,高院:不是“回家”,不能認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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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三是安徽某鈣業有限公司員工。

杜三住在公司安排的職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飯問題自行解決。

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後,杜三去牛頭山街道買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杜三負事故次要責任。

杜三於2016年1月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杜三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杜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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