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專票,還能享受10萬免稅額嗎?

問: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後,住宿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

是否需要達到10萬才能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自開專票試點的行業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也就是說,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2019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實施第二批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43號規定,全面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我單位是從事技術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0日,我單位轉讓了一間商鋪,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項業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政策依據: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票有關征管說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專票,還能享受10萬免稅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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