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大徵期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增值稅優惠?這5個問答請收好

4月是疫情發生以來的第一個大徵期,在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時,納稅人遇到了不少實際操作問題,如何解決?以下這些問題對照學習

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製造企業,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由於開票習慣,為購買方開具了一張3%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我是否還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在上述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實施期間,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均可以在申報納稅時進行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正確的方法是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上述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實施期滿後,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可以繼續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此時由於納稅人月初開票時並不知曉銷售額是否會超過額度、能否享受免稅政策,因此應按照正確的徵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我是廣東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口罩等防護用品的銷售。2020年3月,根據購買方需要,我單位為其開具了一張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業務均按規定開具1%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開具專用發票的這筆業務能否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的優惠?

答:不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納稅人按照規定開具了1%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納稅人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需要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3.我是山東的一個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空調銷售和空調安裝服務。2020年3月份銷售額是20萬元,其中有幾個客戶想要發票作為憑證,所以我開具了10張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如果我要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上述3%徵收率的發票,還是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在上述復工復業政策實施期間,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開具了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納稅人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我是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減徵或免徵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開具專票後,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徵或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徵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要就該筆業務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徵或免徵政策。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規定減按2%徵收的,現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徵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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