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政策再延長

提醒 |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政策再延長

利好消息!

為使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在2020年12月31日前

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下面我們來看看有什麼注意事項吧~


提醒 |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政策再延長

一、納稅人轉登記條件

  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以上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轉登記納稅人的發票使用

  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轉登記納稅人的發票開具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發票開具有以下幾種處理:

  1.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

  2.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

  3.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四、進項稅額和留抵稅額處理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五、轉登記手續的辦理

  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優惠

  1.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後可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七、轉登記納稅人的其他事宜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注意: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仍然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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