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1月發生的業務,4月可開具1%徵收率的發票嗎?
最近,有小夥伴諮詢:公司屬於小規模納稅人,與客戶在2020年1月簽訂了貨物銷售合同,1月已交貨並收款,未開具發票,計劃4月開具,請問可以開具1%徵收率的發票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因此,該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相關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不可以開具1%徵收率的發票,應開具3%徵收率的發票。
具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供大家參考: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